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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坐宝马车顶玩耍,广西两女孩被各罚20元,事发10个月前

作者:柳州晚报 来源:柳州晚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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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5月2日,微姐推送了一条关于两女子坐在车顶嗨玩的视频,引发网友讨论:新闻回顾戳→


据了解,视频里的汽车车主本人是一位67岁的老汉,他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因为车辆虽然注册他的名字,但使用者是女儿黄某艳。



河池交警通过调查已经掌握了当事人和车辆情况,并通知驾驶人和相关人员5月3日到辖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交警查实:

事情发生于去年


5月3日上午,四名当事人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处理。警方通过掌握的线索和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出示的证据,最终查实:

2018年6月23日,黄某艳驾驶车号为桂M16***的白色越野车搭载韦某、黄某、黄某某等三位女伴到都安一朋友家玩,吃饭喝酒后,从高岭镇朋友家返回都安县城时,黄某艳将车交给不喝酒的黄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上,后座上的两名女子在途中将身体伸出车辆的天窗吹风、玩耍。



两名当事人分别被罚款20元


交警部门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以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第5项,乘车人有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行为,对当事人黄某和韦某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并对两名女子和驾驶人进行严厉了批评教育。



当事人表示,并不知道被拍一事,也不知道为何过了10个月还在网上发出来,并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感到羞愧,对广大网友和社会带来的不好影响表示歉意。


交管部门提醒

千万不要模仿视频中两名女子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万一发生意外,驾驶人有可能承担事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所以作为驾驶人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和制止这种行为。


玩耍没错,但玩错了地方,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社会责任,还有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为此希望大家都能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930老友记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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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吉吉

责任审核: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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