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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拉客被罚三万,车主不服处罚将运政告上法庭,4月24日上午九点半,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这起案件。
“黑车”拉客被罚三万
车主不服告运政
执法人员:你确认一下你当时乘坐的就是这辆车,是吧!
乘客:“是的。”
执法人员:“你乘车要到哪里?”
乘客:“我要到嵩明,上车时数了一下三个人,加上司机4个人。”
执法人员:“加上孩子吗?”
乘客:“对。”
执法人员:“你之前认识驾驶人吗?”
乘客:“不认识。”
执法人员:“你们谈妥的车费是多少?”
乘客:“30元。”
2018年11月22日,原告刘某驾车在长途汽车站门口,以30元的价搭载余某至嵩明,才开出汽车站不远就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的执法人员拦下,执法人员以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给予原告刘某行政处罚,罚金3万元,不过刘某认为自己当时只是受人之托,根本没有从事营运。
原告代理律师:“视频中乘客余某的陈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与乘客商谈乘车费用。”
法庭上原告刘某陈述,他有稳定的工作,之前都没有从事过类似的营运行为,当天他是载着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去昭通办事,因为会经过嵩明,所以临时受公司领导的委托去搭载余某,并将他送到嵩明,而他也并没有和余某商谈价格,事后也没有余某的联系方式请余某到庭作证。所以刘某将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代理律师:“原告是受人委托才去接一下这名乘客余某,双方确实也不认识,但是在行政机关来讲这个乘客你不认识,你又搭载了他,就默认为你是收费的有偿的搭车行为,同时我们认为原告即便是和乘客余某约定了乘车费用,但也只有一次的行为,能不能算作经营要打一个问号。”
被告方代表认为,刘某不管是一次还是多次拉客,都被运政抓了现行,执法人员经过跟乘客的核实,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运政在执法过程也不存在任何问题。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 张俊:“就像原告刚才所说他不是长期以‘开黑车’这个职业谋生,但是我们依然认为这个违法事实是清楚的,鉴于他是第一次违法,我们根据他的这个情节,酌定给与他这个处罚,所以我们认为处罚的这个情节也是比较适当的。”
经过双方各自举证、辩证、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当庭告知本案件将择日宣判。
这次公开庭审活动还要邀请了200余名法学系在校大学生,70余名省市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现场观摩本次庭审过程,意在使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有更为直观的认知和学习,同时也希望以案释法,提醒在场大学生拒绝乘坐"黑车"。
记者:杨秀娟 杨波
编辑: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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