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的时候有朋友雪中送炭自当感激,然而在余庆做生意的陈某却在得到朋友帮助后,一直不按约定偿还借款,甚至还变更公司法人拒不配合执行。后来,通过余庆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陈某主动交纳了部分欠款。
据了解,陈某与盛某系浙江省安吉县人,同时也是好朋友。2014年7月7日,陈某在余庆县花山乡成立了一家茶业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为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茶业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多次在盛某处无息借款,共计8691901.7元。借款后,茶业公司曾以多种方式偿还了盛某1622901.7元,但仍有7069000元一直未予偿还。由于账务往来频繁、资金流动量较大,双方曾因借款、还款事宜发生过争议。
因多次催收借款未果,盛某于2018年8月17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后经法院判决,茶业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盛某借款7069000元。茶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生效后,茶业公司于今年3月8日偿还了盛某1200000元,还有5869000元未偿还。在此期间,盛某发现茶业公司变更了公司股东,认为公司有逃避债务之嫌,于是在上个月向余庆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茶业公司注册登记时,有股东陈某、黄某二人,陈某占股65%,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陈某在得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已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自己的妻子马某。而公司收付货款、资金流动均通过若干私人账户进行转账。在与执行法官交流时,陈某都默认了这些事实。
陈某在与执行法官的沟通交流过程中,多次以他不是公司法人为由,拒绝提供私人转账账户,拒不配合执行。考虑到一个外来民营企业的发展,执行法官以维护营商环境为出发点,通过辩法析理、说服教育,希望陈某能主动配合执行,但陈某仍旧不配合该案的执行。
鉴于这样的情况,法院认为茶业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决定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拘留后,陈某明白自己使用的伎俩终究不可能逃避债务,最终向执行法官低头认错。近日,陈某主动交纳了700000元执行款。对于剩余的欠款,陈某与盛某也达成了执行和解。法院根据陈某的认错态度,依法提前解除了对陈某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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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娟丨审核:周钰姣丨签发:熊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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