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红花岗区法院对刘俊等12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公开宣判,其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刘俊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俊长期吸食毒品,混迹社会,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密切,于2017年12月先后结识了社会闲散人员钱山进、刘成洋、胡彬、童小飞、白明、麻某(未成年人)、罗某(未成年人)等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俊为纠集者,其余被告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据介绍,该犯罪团伙在市两城区内,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逞强好胜,持械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斗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市民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红花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俊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红花岗区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红花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坚持公正高效原则,做到快审、快结,充分体现对恶势力违法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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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娟丨审核:周钰姣丨签发:熊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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