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子徐丽(化名)在大连和男子姜某通过微信相识,随后两人相约见面。姜某开车接上徐丽后,驾车行驶一段时间后徐丽突然发病昏倒,而姜某则开车将昏迷的徐丽拉到大连甘井子区一处偏僻的采石场附近,将徐丽拖下车扔在路边后离开。3天后徐丽被人发现已经死亡。徐丽父母和儿子将姜某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0余万元。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姜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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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是黑龙江人,在大连打工。有个6岁儿子。2015年6月1日,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方式认识了男子姜某。
姜某说可帮徐丽找工作,开车在成园温泉山庄门前接到了徐丽。两人见面之后姜某开车沿着金柳路向东开了2-3公里。据姜某称,在此过程中,徐丽接完一个电话后突然昏倒在副驾驶的车座上,自己掐了徐丽人中一会儿后见无明显效果,便开车将昏迷的徐丽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处采石场,将昏迷的徐丽拖下车扔在采石场后离开。3天后徐丽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徐丽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意见为“难以做出其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
徐丽的父母和儿子此后将姜某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以及从黑龙江来大连处理丧事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等,合计150余万元。家属认为,姜某在其控制的封闭车厢内有能力对昏倒的徐丽进行管理和施救,其有救助和安全保障的作为义务。姜某将昏迷的徐丽拖下车置于偏僻场所的行为,明显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善良普通管理人的行为标准。姜某对徐丽死亡结果主观上有过错且有恶意,在徐丽昏迷后,将其置于自己非常熟悉的、隐蔽的、偏僻的场所,其当时已经充分认识到采石场的位置偏僻、隐蔽、无人、地形复杂、不会被人发现的特点。并且,姜某对该地点的偏僻性、隐蔽性非常熟悉,故其将昏迷的徐丽抛弃于此场所内,其主观上存有恶意,其希望徐丽不能够被发现、被施救。而且姜某离开采石场500米时,徐丽的手机有电话呼入,姜某也没有接听,并将电话扔在附近的草地上,致使徐丽彻底处于无人发现、无法自救、与外面隔绝的境地。姜某未采取善良合理的救助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与徐丽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要的、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
而姜某则称,根据徐丽的死亡鉴定报告的结论,清楚写明难以作出其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从该鉴定意见上可以充分说明徐丽的死亡无法确定原因,那么自己也不应该赔偿。
甘井子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姜某以帮助徐丽找工作为由结识徐丽,徐丽因此坐上其轿车,其后在车内昏倒,此时的徐丽在姜某控制范围内,姜某对徐丽有一定救助义务,但姜某只简单掐了徐丽的人中,施救未取得明显成效时,没有将徐丽送往医院或打电话报警,而是将徐丽抛弃在比较偏僻的采石场,没有尽到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徐丽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姜某赔偿徐丽父母及儿子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徐丽的亲属和姜某都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姜某的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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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连晚报首席记者万恒
编辑:湘烨
美编:王蕊
校对: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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