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由舞蹈艺术家杨丽萍担任法人的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发起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因认为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心正意诚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海肴公司”)等三被告在“云海肴”什刹海餐厅内使用并复制了杨丽萍代表作之一《月光》系列作品,在店面墙画和灯饰中展示,杨丽萍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法院并索赔100万元。
月光舞蹈截图。
“《月光》作品是由杨丽萍独立创作并表演塑造的,在巨大月亮背景下的一系列具备独创性和表现力的剪影式舞蹈动作、姿势,已经成为杨丽萍最经典的艺术形象,也成为了云南的文化名片。并通过央视春晚等平台、在海内外数千次的商业演出,在众多观众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原告代理人表示,涉案的舞蹈作品《月光》是由杨丽萍创作的,该作品的完成时间是在2003年,这部经典作品与杨丽萍本人已经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
《月光》系列作品包括月光舞蹈作品、月光剪影美术作品和月光电影作品及类电作品,杨丽萍享受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以及月光舞蹈作品的表演权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杨丽萍后将上述权利授权给了杨丽萍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至2029年。
原告代理人称,涉案的云海肴什刹海店由三被告共同运营,三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涉案门店中长期恶意大量使用涉案的月光作品,将其复制成墙画和装饰灯,作为餐厅装潢主体并置于显眼的位置。此举攀附了《月光》作品的文化魅力、社会知名度及美誉度。三被告此举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云海肴什刹海店与杨丽萍及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心正意诚公司与杨丽萍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前者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酒店管理等,后者则以软件设计与开发等为主,心正意诚公司主观上也没有引起消费者误会的故意。另外,云海肴餐厅是一家云南餐厅,装饰画和背景音乐等均具有云南风情。 涉案餐厅的装饰图案仅是云南当地普通的舞蹈动作,其在使用时仅考虑了该图案与云南的关系。
“月光作品是因为其连贯的动作和动作编排、衔接等具有独创性而受到保护,并非杨丽萍对作品中每一个单一动作都享有独创性。很多动作都是傣族舞蹈中的常见动作。”被告代理人还提到,《月光》作品中不是每一个舞蹈动作都具有独创性,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南都记者从庭审直播获悉,该案件未当庭宣判。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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