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来大连打工的女子张芳(化名)
和姜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相识,
姜某称可以帮张芳找工作,
于是开车前去接张芳,
车辆没行驶多远张芳突然发病昏倒,
而姜某不但没有将张芳送医,
反而将张芳扔到了
甘井子区一处偏僻的奇石场
……
张芳是黑龙江人,在大连打工,有一个2011年出生的儿子。2015年6月1日中午,姜某在甘井子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方式与张芳加为微信好友,并以帮助张芳找工作为由,开车在成园温泉山庄门前接张芳,随后姜某驾车沿着金柳路向东开了两三公里。
网络配图
2015年6月4日,张芳被弃在奇石场三天后才被人发现,遗憾的是张芳已经死亡。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张芳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意见为“难以做出其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
张芳家属将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50万余元。
张芳家属认为:
姜某在其控制的封闭车厢内有能力对昏倒的张芳进行管理和施救,其有救助和安全保障的作为义务。姜某将昏迷的张芳拖下车置于偏僻场所的行为,明显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善良普通管理人的行为标准。姜某对张芳死亡结果主观上有过错且有恶意,姜某在张芳昏迷后,将其置于非常熟悉的、隐蔽的、偏僻的场所,姜某当时已经充分认识到奇石场的位置偏僻、隐蔽、无人、地形复杂、不会被人发现的特点。并且,姜某对该地点的偏僻性、隐蔽性非常熟悉,姜某在该处与他人发生过多次不正当性关系。
因此姜某将昏迷的张芳抛弃于此场所内,主观上存有恶意,希望张芳不能够被发现、被施救。姜某离开奇石场500米时,张芳的手机有电话呼入,姜某未接听,并将电话扔掉在附近的草地上,致使张芳彻底处于无人发现、无法自救、与外面隔绝的境地。姜某未采取善良合理的救助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与张芳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要的、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
网络配图
姜某认为:
根据张芳的死亡鉴定报告的结论,清楚写明难以作出其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从该鉴定意见上可以充分说明张芳的死亡无法确定,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姜某以帮助张芳找工作为由结识张芳,张芳因此坐上姜某轿车,其后在车内昏倒,此时的张芳在姜某控制范围内,姜某对张芳有一定的救助义务,但姜某只简单掐了张芳的人中,施救未取得明显成效时,没有将张芳送往医院或打电话报警,而是将张芳抛弃在比较偏僻的奇石场,姜某没有尽到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芳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姜某对张芳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姜某赔偿张芳家属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5万余元。
网络配图
张芳家属和姜某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张芳在姜某车内晕倒,姜某对其负有救助的义务,即及时将张芳送医救治的义务。但姜某未将张芳送至医院,却将其扔到偏僻的奇石场后离开,姜某明确知道奇石场位置偏僻,没有人去,石头挡着外面,人看不到里面。在张芳的手机响后,姜某发现张芳的手机掉到自己车里后,并未交还手机,反将手机扔掉,后改为自己使用。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姜某在张芳晕倒后既未尽到及时救治义务同时又将张芳手机扔掉,阻断张芳醒来后以手机求救的可能性。张芳后被发现在奇石场内死亡,对张芳的死亡后果,姜某具有主观过错,原审法院依据姜某的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微信公众号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柳州晚报 ID:gxlzwb
柳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编 辑:黄晨程
校 对:刘慧
责任审核:黄志伟
欢迎关注我们,与小编互动
报料、投稿、合作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微信合作、洽谈请联系:13633080001(微信);领奖、咨询请联系:0772-5307075
邮箱:www@lznews.gov.cn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柳州晚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柳州晚报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