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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赔偿太低?独家揭秘《锦绣未央》一审判决全貌

作者:新浪娱乐 来源:新浪娱乐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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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唐嫣主演了剧版《锦绣未央》


5月8日,娱理工作室独家获悉,《锦绣未央》侵权首案宣判。《锦绣未央》作者周静(笔名秦简)被判侵权成立,判决生效之日起须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及维权开支1.65万,共计13.65万元。


“这是《锦绣未央》侵权案首案,后面还有11案等待法院后续宣判。”原告代理律师中闻律所王国华对娱理表示,此案从开庭到宣判,历时超2年,共12个作家,涉及到的材料堆积起来有1.5米高,文字对比2000万。“体量大,非常复杂。”



微博@娱理 独家首发


王国华告诉娱理,目前12案均已开庭,最迟的为温瑞安诉周静案,也于今年3月一审庭审完毕,而本案判决作为《锦绣未央》侵权系列首案判决,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对后续11案是正面典型的作用,所有案件的侵权性质都极为相似。”


5月8日上午,娱理工作室官方微博发布#锦绣未央抄袭成立#微博,该消息迅速升至热搜第一。舆论关注点主要集中为“判决金额”上,大量网友在对比“维权成本”和“法律赔偿”赔偿后,对国内侵权维权诉讼的意义产生了质疑。


娱理工作室独家获得了《锦绣未央》侵权首案一审判决书,从判决书中可以发现,根据原告的主张,参照侵权事实,此案赔偿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对于此类侵权事件维权的难点和关键在于“情节”抄袭的认定;对于舆论质疑的巨额电视剧改编收益,被告则在判决书中表示“不清楚”,而潇湘书院的回应直接打脸。



#锦绣未央抄袭成立#热搜第一,阅读4亿,讨论7.1万


  出版获利6万元 

 被告或作虚假陈述


13万元的赔偿金额到底处于一个怎样的赔偿水平?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沈文文(笔名追月逐花),诉请法院认定被告周静在《锦绣未央》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身历六帝宠不衰》(以下简称《身》)中580句语句(归为127处)和2处(实为1处)情节,诉求法院判令周静赔偿其经济损失39.4万元及承担维权开支1.65万元。


周静辩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沈文文是《身》的作者,无权提起诉讼,其次沈文文主张的《锦绣未央》抄袭语句大多为惯常表达,并非其独创。除却以上常规辩护,娱理工作室发现在周静辩护内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锦绣未央》获利一事。


“我出版《锦绣未央》一书税后获利仅6万元,该书在‘潇湘书院’网站登载的收益未统计过,根据该书改编电视剧、漫画、游戏等均由‘潇湘书院’所为,合同和手续均未提供给我,我不清楚所获收益。”周静称。

 

图片来自于一审判决书


“被告虽然这样说,但法院并不会去核实。不过就算确定了电视剧改编的版权收入,也未必能影响到判决金额。”王国华律师对娱理工作室表示,即使电视剧改编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在法律上这不是唯一的获利点,根据原告的主张,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此次判决结果主要依据是文字侵权字数及其所占比例。


“电视剧改编比较复杂,涉及到平台和剧作方,而且是二次创作,认定侵权事实会很难。”王国华告诉娱理,理论上单个作者可以申请电视剧改编版权的维权,但《锦绣未央》最难的地方在于每个作者都被抄了一点,个人被侵权比例较低,“所有作者联合起来维权才有希望。”



唐嫣、罗晋、吴建豪领衔主演的剧版《锦绣未央》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最终认定《锦绣未央》存在116处语句侵权了《身》,一处情节实质性相似,抄袭字数近3万字,“《锦绣未央》侵权情节严重,周静抄袭他人作品主观故意明显。”


娱理工作室也从判决书中获悉,虽然周静称对《锦绣未央》改编成电视剧、游戏、漫画等作品的收益“不清楚”,但朝阳法院认定周静理应知晓小说《锦绣未央》的获利情况,并拒绝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基于此,法院判定周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开支1.65万元。

 

图片来自于一审判决


“《锦绣未央》全文280多万字,而被认定为抄袭《身》的部分约3万字,侵权比例在1%-2%之间,按照书的版权价值来说,12万的赔偿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王国华律师认为。


今日,就周静提到的“不清楚”《锦绣未央》改编成电视剧、游戏、漫画等作品的收益问题,娱理工作室联系到了潇湘书院,而潇湘书院回复:


我们查了合同,当年作者秦简与潇湘书院签署了授权协议,并约定进行分成结算。而潇湘书院已按照协议对作品《庶女有毒》(《锦绣未央》原著名)的版权费进行了结算支付。


 核心侵权事实认定 

情节抄袭


判决书中,朝阳法院将《锦绣未央》具体的抄袭内容分为了两部分:


其一是侵权语句的成立。原告沈文文举证的《锦绣未央》580句侵权语句,被归为了127处,被认定侵权的为116处,与《身》中相应语句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116处被控侵权语句回归于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结合上下文衔接进行整体对比,语句具有独创性。”


其二是侵权情节的成立。原告举证的2处侵权情节被归为1处,包括《锦绣未央》设置了与《身》相似的具体人物、一样的出场方式、具体的矛盾冲突等情节。“《锦绣未央》在上述情节中,采用了《身》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置,属于对《身》的侵权。”



“最难的就是对情节抄袭的认定。”王国华律师告诉娱理工作室,国内法律对版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很高,本次案件中,法院对于《锦绣未央》情节抄袭的认定对于最后侵权的判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涉及到情节这一块,就要看是不是构成完整的小故事,或者故事内容独创性强不强,人物设置、逻辑关系、主线,是不是都能够相应的形成一个对应的关系。如果能够构成相对应的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抄袭;如果是有一定的差异,仅仅是部分进行了一定的相似或者相同的地方,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为抄袭。《锦绣未央》是明显抄了《身》的一些独创性的东西。”


“文字作品侵权的案子还在于字数越多,维权起来越困难。”回想起从历时2年多的整起案件,王国华律师至今觉得很疲惫,“文字对比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有2000多万,材料加起来有1.5米高,我们所(中闻)和九英、中永三家律所出动了9位律师、7位助理,用了4个多月才整理好材料,当然这还是在全国各地粉丝声援我们、做了调色板基础上的工作。”


如果没有对小说内容熟悉的粉丝们的声援呢?“那工作量会重到无法想象。”王国华告诉娱理工作室,此系列案件的庭审材料都是先由各地粉丝做起一个基础,如把大量《锦绣未央》涉及抄袭的内容和权力书中被抄的部分列出做对比,他们律师则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我们就是人多,全凭体力活撑起来的。”


《锦绣未央》案中间人“青崖”今日公开发文,透露了更多细节。


“自2013年起,我带领志愿者团队整理证据、寻找维权方法,并最终争取到编剧们的支持,促成锦绣未央案的立案与推进。”案件从牵头到首案宣判,历时5年多。而在这5年多时间里,《锦绣未央》侵权维权案也得到了众多跨界人士的支持,包括第一批11位作者、后来加入的温瑞安、62位编剧、三所16位律师、近百名志愿者。


“270万字的网络版《锦绣未央》,每个成员都至少从头到尾翻了两遍;六册《锦绣未央》的实体书我们几个人来来回回翻过了十几遍;11部被侵权作品中的8部实体书也都翻过不止一遍。志愿者们光买书就花费上千余元。


同时,青崖还透露,整起维权案的支出费用均著名编剧汪海林、余飞等牵头众筹而来,三次众筹共计21万元;2017年1月8日,琼瑶文化基金决定资助十万元人民币,用于本案或日后可能发生的公益维权案。


5月8日,余飞发布朋友圈,认为这是一次跨行业的合作维权成功的案例,“网友志愿者发起、专业编剧参与把关和捐款、律师代理、法庭审查,四个程序配合得出公正结果,在反抄袭维权案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对于网友热议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版权问题,余飞认为《三生三世》与《桃花债》的纠纷应该也参考《锦绣未央》的维权模式。“需要创作和法律界专业人士共同讨论并因此制定出可操作的抄袭标准及反抄袭流程,甚至不排除上法庭来解决,无休止地纠缠而无法得出定论,非常不利于行业发展,只会让别有用心者获利。”


图源编剧余飞朋友圈



听说点一下你会更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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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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