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丹麦,你也许会想到安徒生、美人鱼,还有曲奇饼干。丹麦的曲奇饼干享誉全球,在国内市场,各种主打“丹麦曲奇”名号的产品并不少,但到底谁家的宣传不假,颇有争论。
5月13日,据北京海淀区法院消息,“皇冠丹麦曲奇”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丹麦蓝罐曲奇”产品的6家相关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赔3000万元。日前,海淀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丹麦蓝罐曲奇和皇冠丹麦曲奇的官司纷争不止一起。2018年1月,双方曾诉至北京石景山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原告丹麦蓝罐曲奇一审胜诉获赔200万元。
皇冠丹麦曲奇VS丹麦蓝罐曲奇
你能分得清楚吗
皇冠丹麦曲奇↓↓
图据该产品官网
丹麦蓝罐曲奇↓↓
图据该产品官网
以不正当竞争为由
“皇冠”诉“丹麦蓝罐”
5月13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海淀区法院官网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丹麦蓝罐曲奇”存在虚假宣传、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丹麦蓝罐曲奇”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宣称该产品“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配方”。“皇冠丹麦曲奇”方认为1933年至今未满100年,某些配方成分在当时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产品。
此外,“丹麦蓝罐曲奇”使用“皇室经典”宣传词,称“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百年来都属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实上其于2009年才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在此之前,丹麦曲奇品牌BISCA也获得过该认证。
不仅如此,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还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实施了混淆行为,两家产品包装及赠品中的皇冠形状相似。这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基于上述等原因,原告方认为“丹麦蓝罐曲奇”违反了《反不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曲奇市场的竞争秩序,所以将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等6家该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告上法庭。
据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值得一提的是,南都记者检索发现,这并非“丹麦蓝罐曲奇”和“皇冠丹麦曲奇”首次对簿公堂。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尤益嘉公司与丹麦齐新蓝罐公司等不正当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皇冠丹麦曲奇”的经销商尤益嘉公司被指使用了与“丹麦蓝罐曲奇”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进行了虚假宣传,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败诉。
在2018年1月,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另一起与“丹麦蓝罐曲奇”的不正当纠纷案中,尤益嘉公司被判停止虚假宣传、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谁才是正宗的丹麦曲奇?
争论焦点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梳理这两家曲奇竞争对手的交锋案例,不难发现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丹麦蓝罐曲奇的官方网站介绍,2009年,丹麦蓝罐曲奇获得丹麦女王陛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所以在丹麦蓝罐曲奇新的包装上引用“丹麦皇室御用”的金色皇冠徽章。该公司称,这徽章只赐予丹麦皇冠曲奇使用。
在上述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及皇冠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图案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被告尤益嘉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合法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虽不涉及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皇冠曲奇的产品“丹麦”产地宣传等则被认为存在虚假成分。
此前关于皇冠丹麦曲奇产地,有媒体报道称并非丹麦原装进口,而是出自印尼。北京石景山法院称,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或“原产国或地区”均为印尼,被告尤益嘉公司在电商及电视台的广告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并使用 “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等宣传语,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尤益嘉公司被判赔偿丹麦奇新蓝罐公司200万元。
针对产地的问题,皇冠丹麦曲奇的经销商尤益嘉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曾向第一财经表示,中国市场上的皇冠曲奇由两家工厂供应,一家位于丹麦,另一家位于印尼,所生产的皇冠丹麦曲奇的配方和工艺都来自丹麦注册成立的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南都记者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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