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月13日)上午9点30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吴某等13人敲诈勒索一案。13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分别判处九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肖某、刘某、安某、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对西安至泾阳的“黑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垄断西安市凤城十路地铁口至泾阳的“黑车”运营。同年11月初,为了使“黑车”司机自愿交费并起到震慑作用,被告人吴某纠集被告人吕某入伙,并指使被告人肖某、安某、赵某及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凤城十路地铁口阻拦“黑车”司机拉客并要求交纳“管理费”。
2018年年初,被告人肖某、安某、赵某、刘某逐步退出该犯罪集团,之后被告人王甲、张乙、张甲、王乙等人陆续加入。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吸纳“黑车”司机张丙、何某某、陈某某担任小组组长,对相关司机进行分组管理,负责收取和上交“管理费”并向吴某报告相关信息。
期间,被告人吴某指使刘某、赵某、吕某、张甲、张乙、王甲、王乙等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迫使西安凤城十路地铁口至泾阳的“黑车”运营司机交纳“管理费”。对交纳“管理费”的司机,允许其进站载客,对不交纳“管理费”的司机,采取暴力殴打、拦截车辆、阻挠载客、扎损车胎等方式,强迫其交纳“管理费”。
另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先后指使被告人张乙、王甲、吕某、张甲等人对拒绝交纳“管理费”的司机王丙、李某某实施殴打,并指使王乙将拒绝交费的司机穆某某、刘某甲、姚某的汽车轮胎扎破,以达到震慑目的。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肖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安某、刘某、吕某、张甲、张乙、王甲、张丙、何某某、赵某、陈某某、王乙等人,持续在凤城十路地铁口处向“黑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控制和垄断西安至泾阳客车运营,致使地铁口违法行为泛滥,严重干扰正常运营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共强行收取“管理费”共计156900元。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吕某、张甲、张丙、何某某、吴某、安某、刘某、张乙、王甲、赵某、肖某、王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于2008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2014年1月6日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吴某为首,被告人肖某、安某、刘某、赵某预谋并积极参与,被告人吕某、王甲、张甲、何某某、陈某某、张乙、张丙、王乙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多次敲诈他人钱财,累计数额达156900元,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故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的判决部分,执行原判刑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犯罪数额、参与时间、地位、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吴某等10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15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张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对被告人吴某所犯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来源: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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