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楚天都市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聚会突遇“警察”查房
10个人的手机全被没收
4月4日晚9时30分左右,宋某在家中给朋友李某过生日,两名身穿警服、一高一矮的男子突然敲门进入房间,说要例行检查,其中一人拿着像是执法记录仪的工具全程录像。
当晚,包括宋某在内的10人均按对方要求出示了身份证,解锁并交出手机配合检查。当晚10时,两男子将10部手机装进了档案袋,临走时还交代宋某等人不要轻举妄动,一会儿还会来检查。
卡上15999元被转走
次日早上7时许,宋某打开另一部手机,登录相关账号,发现了一条9999元的快捷支付信息提醒。他与支付平台客服联系,得知4月5日晚他的支付账户被人分7次转出共计15999.1元,转账记录被删除。“手机不是被警察收走了吗?”再三细想后,宋某觉得当晚的警察十分可疑,于是报警。
报警人支支吾吾
原来是违法传销人员
“昨晚有两个穿警服的人进屋检查,把我的手机拿走了,里面15999元钱被他们转出去了!”4月5日下午,武汉市黄陂区腾龙派出所接到宋某报警,民警迅速来到宋某所住小区。
民警对当时在场的10人做了笔录,却发现他们虽然在一起聚会,对彼此的关系和身份信息却知之甚少,说话支支吾吾、逻辑混乱。
民警反复询问,宋某终于坦白他们是搞传销的,刚来盘龙城不久。他们起初并没怀疑两名查房的“警察”,到次日发现钱被转走才起疑,又担心会暴露自己违法传销的背景,一直犹豫到次日下午才报了警。
经民警核实,宋某才知道黄陂区根本没有警号为“03××32”“03××39”的民警,当天警方也未组织任何打击违法传销的行动,两男子系假冒警察。宋某所住小区监控条件太差,民警通过走访搜集线索。在调取宋某网络支付款等信息后,警方锁定两名嫌疑男子为26岁的高某某和33岁的董某某(均为黑龙江人),并将二人列为网上逃犯。4月下旬,两人在秦皇岛落网。
对于宋某等人,民警已根据他们是否存在领导组织违法传销活动的事实依法处罚或遣返。
假警察竟是传销受害者
来汉是为找上线泄愤
5月8日,腾龙派出所刑侦副所长刘颖等6人坐高铁奔赴秦皇岛,连夜将高某某、董某某押解回汉。两人对冒充警察查传销骗人手机并转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图为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黄陂警方押解回汉
办案民警崔星向楚天都市报记者介绍,高某某与董某某是老乡、好友。2016年,高某某被一个叫“郭亮”的朋友骗到武汉黄陂区盘龙城传销,后又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董某某骗来,两人都向传销老总交了69800元。因黄陂警方严打传销,两人各自回到秦皇岛,找了固定工作。
2019年3月,两人在秦皇岛相遇,吃饭时谈及当年一起搞传销的经历。董某某说:“当时被骗69800元,是贷款,到现在也没还完……”两人越聊越气,于是决定回盘龙城找曾经的上线“郭亮”要钱,就算找不到“郭亮”,也不能让其团队继续骗人。
4月1日,两人从秦皇岛来到武汉盘龙城,合计“万一发生冲突,势单力薄会吃亏”,于是决定假扮警察突击检查。
装模作样冒充警察
“查”两处传销窝点
两人在网上花220元买了两套假警服、一个行车记录仪冒充执法记录仪。在等道具的过程中,他们多次踩点,因为之前干过传销,熟悉警察检查的流程,一眼就能分辨出哪些是传销人员。
4月4日晚,二人穿上假警服,带上道具,来到宋某所在小区,敲门后有模有样地将所有人集中到客厅,逐一询问“搞传销多久了”“上线是谁”“交了多少钱”,还一本正经地劝道:“传销违法,都是骗钱的!”
他们将所有人的身份证拍照“留证”,又将现场没收的10部手机解锁放到文件袋。董某某交代,收手机一是怕他们报警或通风报信,二是贪图利益。
嫌疑人假装办案拍的传销人员身份信息
从此处离开后,董某某翻查骗来的手机,发现另一个小区也有传销,于是再次冒充警察查房,查完身份后又拿走了屋内4人的手机。离开时,他们将假警服等道具随手丢到了垃圾桶。
嫌疑人假查传销所拍的照片
嫌疑人假查传销所拍的照片
认为只是拿回了被骗的钱
并不是违法
两人得手后到附近宵夜,高某某将唯一记住了密码的一部手机拿出来,解锁登录支付平台发现里面有不少钱,且支付密码与手机解锁密码一致。他们想着反正都被传销骗过钱,不如把手机里的钱转出来弥补损失,于是分7次共转出 15999.1元平分。
4月5日一早,他们到汉口火车站买了回秦皇岛的票。骗来的14部手机,董某某丢了四五部老手机,其他的随机卖了一千多元,分给高某某550元。
他们认为只是拿回了被传销骗的钱,并不是违法,回秦皇岛后回归各自的生活。
4月底两人先后被秦皇岛警方抓获,5月8日被移交黄陂警方,两人涉嫌招摇撞骗罪被依法刑拘。嫌疑人高某某原计划5月20日举行婚礼,被拘后后悔不已。两人家属表示愿意积极退还赃款,争取宽大处理。目前案件正在深挖中。
明明是受害者,
一念之间,
让自己变成了嫌疑人。
计划好的婚期可能也会泡汤,
实在可悲可叹!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姚飞律师认为:高某某和董某某两人的行为,不仅符合假冒警察诈骗之行为构罪的招摇撞骗罪,还同时符合诈骗金额之结果构罪的诈骗罪。属于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为打击犯罪,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
依据鄂高法发〔2012〕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高某某和董某某两人的诈骗金额高于5000元低于5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情节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情节则明确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因此,高某某和董某某两人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综合两人家庭积极退赃的情节考虑,刑期可能在三年左右。
而他们认为“只是拿回了被传销骗的钱,并不是违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有二:
1、如果高某某和董某某是被诈骗过程中发现上当受骗,仅针对诈骗人拿回自身被诈骗的财物,有可能被认为法律上的自力救济。
2、在被骗行为已经完全结束的情况下,通过这种行为手段获取不法利益,当然构成违法犯罪。
三哥认为,遇到不法侵害,应当及时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要异想天开,以身试法!传销害人不浅,点朵小花,警醒更多的人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FM93交通之声”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FM93交通之声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