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限期三个月
处理涉案车辆的通告
我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对涉案扣留的各类车辆共794辆均已超过法定期限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报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后作强制报废处理,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请相关车主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本人及车辆有效凭证到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补齐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依法没收作强制报废处理。
限期处理车辆信息请到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临街一楼交通管理大厅左侧公示栏查询或通过“凯里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限期三个月处理涉案车辆的通告》附件查询。
特此通告。
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9年5月14日
限期三个月处理各类车辆信息表
来源:凯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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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铭莹
网络编辑:李信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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