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
柳州40岁男子黄海行
要求与前妻复婚不成
竟当着两个未成年女儿面
残忍杀害前妻
2019年5月15日
庭审中,两个女儿和外公一道
强烈要求法院判处凶手死刑
立即执行
那么
法院怎么判?
复婚不成,残忍杀害前妻
2018年4月1日晚9时许,黄海行到前妻覃某某位于柳州市柳石路莲花村的出租屋,提出复婚遭拒后,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海行手持菜刀,当着两个未成年女儿的面,切割前妻覃某某颈部,导致前妻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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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黄海行逃离现场,并打电话告知前妻父亲。前妻父亲遂劝告黄海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晚11时许,黄海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两女儿请求
判父亲死刑立即执行
2019年3月7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两个小女孩和外公外婆一道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黄海行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8万多元。
庭审中,黄海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表示尽力赔偿。
鉴于黄海行手段十分残忍,两个小女孩和外公共同强烈要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而受害人的母亲则泣不成声。
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法院认为,黄海行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黄海行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黄海行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黄海行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系因婚姻感情纠纷引发,故对黄海行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黄海行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赔偿丧葬费3.3万多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诉请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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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柳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海行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受害人女儿及父母经济损失3.3万多元。
来源|南国今报
编辑|邓子霖 实习生 孙雅静
责编|唐莉莉
值班主任|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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