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来源:工人日报微信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都有些什么内容,一起看看吧!
共享汽车、单车企业原则上不得收押金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在用户资金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银行合作(以下称合作银行),用户应当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若用户已有合作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直接绑定使用。
自行车押金最多应2个工作日退还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自行车预付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对用户预付资金提出了明确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在交通出行方面,还有以下新政策,快一起来了解!
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19年5月1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均下调75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力争年底前基本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近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力争今年年底完成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目标任务。具体时间安排是:
5月底前印发各类方案和要求,包括技术标准、总体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方案等。6月到10月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收费车道改造、收费站改造、软硬件提升等。11月开始进行联调联试,争取12月底前具备实现新旧系统切换的条件。确保今年底前ETC使用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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