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2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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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那某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那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那某某与其妻子莎某某因感情纠纷经电话沟通无果后,便从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老家携带一把单刃刀及两把斧子开车至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三角公园附近莎某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当时彩票店内有一买彩票的男子及那某某的两个儿子。
那某某在彩票店与莎某某沟通无果后,将店内买彩票的男子支出彩票店,将彩票店门关上走近柜台将莎某某头发拽住用事先藏匿于后腰部的单刃刀在莎某某胸部连续捅刺。之后,那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开车至水岸新城瀚园小区,携带一把单刃刀及一把斧子上了其妻弟杨某居住的瀚园5号楼6层,因无法确定杨某的房号敲门无人开门后,跑到楼顶准备跳楼自杀,经民警及家属规劝后被抓获。
经鉴定,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左胸部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致心脏多处破裂而死亡。在抓捕那某某时,因拒捕将一名民警手臂用刀割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那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莎某某对自己不忠,对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在莎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案发当日,那某某因劝莎某某不要离婚未果,便产生怨恨,从老家携带一把单刃刀及两把斧子,当着两个孩子的面,将莎某某捅刺数刀致死。后又手持斧子和单刃刀来到其小舅子杨某家,敲门无人应而离开。在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时,因拒捕致伤民警。综上,被告人那某某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无悔罪之意,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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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于张某某所开设的雷振焊材店,负责送货。2018年7月15日23时许,张某某在位于东胜区柴家梁附近雷振焊材店的库房内与杨某某因货款纠纷发生争执,后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库房内使用的单刃刀捅刺张某某腹部,张某某随即向库房外跑,杨某某追出去将张某某捅刺倒地,后杨某某在扔刀时将刀扎在张某某身上,后拔出扔掉。张某某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胸腹部及左上肢致肺破裂、小肠及肠系膜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自首成立。杨某某先后受雇于两任雇主经营的焊条门市部,工作期间,都发生货物短缺的情况,每月用工资来抵扣,且沉迷于彩票,银行流水16万余元,自己说不清来源。案发当天,张某某发现库房内焊条数目对不上,找杨某某一同核对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引起杨某某的不满,遂持刀捅刺张某某,致张某某死亡,其主观恶性深,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鄂尔多斯新闻网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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