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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没有鱼的菜里实际上却有鱼,
不知情的客人吃菜时,
喉咙被鱼刺卡住……
网络配图
2018年11月24日中午,赵女士在大连甘井子区华东路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点了一道“烩年菜”。赵女士吃这道菜时,突然喉咙被夹杂在白菜中的鱼刺卡住了,经过向店长询问,赵女士得知“烩年菜”中有一种配料炸刀鱼,因为炸刀鱼的刺混入菜品中,结果将赵女士喉咙卡住。
赵女士在饭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鱼刺被取出,当时花了400多元钱。
赵女士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烩年菜”里有鱼,自己作为消费者,知情权、身体健康权均受到损害,责任本应由饭店承担,而饭店却拒绝承认并承担责任。赵女士将饭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用455元,饭店向自己赔礼道歉。
饭店方面表示,饭店在进行餐饮服务时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定义务,所提供的食材没有问题;餐饮具无任何质量问题;提供的菜品、饮品均适合消费者使用。对于赵女士称在店内吃饭,被鱼刺卡住治疗事宜尚不能明确是否由于夹带食物引起;客观讲,赵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如何吃东西,如何吃鱼吐刺基本的生活常识应有正确认知,其应自己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赵女士自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其自称被刺卡住与饭店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在饭店用餐,接受饭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饭店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安全性,保障赵女士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关于赵女士因鱼刺卡喉接受医治的事实,饭店辩称,吃鱼吐刺是一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能力,赵女士是因为个人疏忽而受到损伤,饭店对此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吃鱼吐刺虽为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能力,但事发当日,赵女士在饭店用餐时所点的菜品名称中并没有“鱼”或者与鱼有关的字样,“烩年菜”中的配菜之一为“炸带鱼”这一事实并不属于生活常识,没有食用过该菜品的消费者无法从菜品名称中对其配菜产生正确认知,而带鱼中的刺相对较硬,如果误吞,极易造成伤害,在对带鱼切段加工过程中,鱼段中的刺也很容易脱离鱼段夹杂在同盘其他配菜中,因此在提供该份菜品给消费者食用时,经营者有义务就菜品中有炸带鱼这一配菜向消费者给予明确提示,避免危险发生。
庭审过程中,饭店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对赵女士尽到了必要的提醒义务,因此应当认定饭店提供的消费服务存在疏漏,对赵女士因误吞鱼刺造成的损害,饭店存在过错,应当向赵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饭店赔偿赵女士455元;
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编辑: 刘晓霞 校对:张颖
责任主编:于凌波 值班副主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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