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点多
旅馆的房门突然被撞开
一个男人闯了进来
女孩吓得不轻……
5月19日凌晨,大连理工大学附近一家旅馆,一对年轻情侣住宿时遭遇惊魂一幕:陌生男子进入房间后,停留几秒钟后离开。
受到惊吓的女孩认为,店方管理存在过失,应给予一定的赔偿。
凌晨4点,男子先敲门再撞门
旅馆的监控视频显示:
一名陌生男子来到旅馆走廊,不停地敲击小情侣所在房间的房门,时间长达1分08秒。见无人应答,他进入了隔壁房间。隔壁房门没有锁,男子打开手机照亮,在房里转了一圈后,又来到了小情侣的门前。这次,他开始用力摇晃门锁,强行把锁具破坏后,进入了屋内。
住客:旅馆管理存在过失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门锁已经损坏,男子则不知去向。
女孩的男友表示,入住当晚,他发现门锁已经有损坏的迹象,但试了一下是打不开的,所以才安心入住了。
女孩则表示,男子没用多大力气就把门打开了。她认为旅馆的相关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旅馆方面理应为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万一那是个不法人员,万一当时是我自己独住……出了事可怎么办?”女孩表示,她与旅馆负责人交涉时,双方发生了不愉快。
对于此事,旅馆工作人员回应称:
当时这名男子进入旅馆后,她一路跟在男子身后,查看他的举止是否异常。当时,工作人员看到男子在敲门,后来又进入了房间,她以为男子与屋里的住客相识,而后便离开了。直到女孩报警,她才得知了真相。旅馆工作人员并不认识这名男子,怀疑他是想找人,但走错地方了。工作人员说,她当场向受到惊扰的情侣致歉,并免收了房费。
律师:旅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事中,女孩受到了惊吓。那么她有权利要求旅馆给予赔偿吗?对此,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万昕表示,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馆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例如,因安全隐患、设计缺陷、管理混乱而导致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会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涉及到责任的认定问题,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刘万昕表示,对于住宿行业经营者而言,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消费者创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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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晨报( bandaochenbaowx) 39度视频 首席记者 满文飞
编辑:丛林
旅馆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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