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受害人梅某、洪某、屠某分别向被告人温某借款,实际借款为8800元、7700元、9000元,但均被要求出具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据。被告人温某和陈某为朋友关系。在被害人无力还清借款的情况下,由温某事先联系诉讼代理人,后指使被告人陈某充当原告办理起诉事宜,同年向县法院先后提起诉讼,均请求判令三名被害人归还借款2万元。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两人结伙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系起意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其犯罪地位,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指使被告人陈某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不法利益,无疑侵害了司法的纯洁性,从而妨害了司法秩序,当以虚假诉讼罪共犯论处。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不法利益是“套路贷”的典型情形之一,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秩序,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县法院已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严查相关“套路贷”案件,坚决打击职业放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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