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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苍南今年划龙舟时间确定

作者:龙港大叔新闻 来源:龙港大叔新闻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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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文明、安全、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今年我县准许举办民间龙舟活动时间定为6月4日至6月5日(农历五月初二至五月初三),共2天。严禁在规定的时间以外进行民间划龙舟活动。准许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具体水域(不得跨乡镇区域划行),由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严格控制民间龙舟队数量,为推进全县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后新村更快更好融合,巩固提升村规调整成果,一个行政村(居)只能申报成立一支龙舟队,龙舟队不得以姓氏冠名成立。


  三、成立民间龙舟队,须报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成立民间龙舟队。


  四、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须报经县公安局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


  五、今年龙舟审批工作时间为5月27日至5月30日。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县文广旅体、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经县公安局许可举办的民间划龙舟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同时,龙舟队负责人须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和龙舟队负责人应加强对划龙舟活动水域的巡航排查,对水上水下障碍物,要在划龙舟活动开始前予以清除或标识。


  八、因龙舟建造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龙舟建造人员或检验人员须承担责任。


  九、龙舟每次下水前,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应认真检查龙舟质量状况(适航状况)及救生设备配置情况,并由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签字认可。龙舟下水时,队员应禁止携带贵重物品,救生衣使用率要达到100%。


  十、为尽量减少河面船只,避免发生碰擦事故,提倡在沿岸设置后勤服务点,严格控制后勤服务船的数量和活动。经审批的后勤服务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航行期间应加强观察,控制航速,避让龙舟,服从管理;船上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且不得超过5人,其中必须有1名村干部,除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上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上船,严禁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严禁利用后勤服务船观看划龙舟活动。后勤服务船开航前,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安全适航要求,是否配备合格的驾驶人员和足够的救生器材,船上人员是否超载等情况,并由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签字认可。


  十一、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申办划龙舟活动不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的。

  (二)在政府准许举办划龙舟活动的时间和水域以外的。

  (三)在以往划龙舟活动中有寻衅滋事、宗族宗派械斗、强行摊派、变相敛财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队员年龄小于18周岁或大于60周岁或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及其他原因不宜强烈运动的。

  (五)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的。


  十二、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以划龙舟、停放龙舟为借口进行寻衅滋事、宗族宗派械斗、强行摊派或变相敛财,破坏社会稳定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严重影响政府机关和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未穿救生衣或酒后划龙舟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划龙舟的。

  (七)使用村集体资金购置龙舟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学生复习迎考的。

  (九)以划龙舟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十三、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予以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的。

  (三)龙舟队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治安事故的。


  十四、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违反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五、2019年6月4日至6月5日(农历五月初二至五月初三)期间,禁止私人摩托艇、快艇、轮船在民间划龙舟活动规定的水域内行驶。


  十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来源/苍南发布

编辑/冯瑞元 审核/李甫仓

监制/叶俊青 朱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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