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未央区某村前村委会主任饶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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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某某曾因竞选某村委会主任,与同村村民饶某甲发生矛盾。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饶某某来到被害人饶某甲家经营的福利彩票站内,借故生非,使用金属指套殴打饶某甲,致其受伤。同年4月28日、5月20日,被告人饶某某又先后两次在该福利彩票站,无故对饶某甲之妻唐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同年5月24日,被告人饶某某再次来到该福利彩票站内,无故驱赶顾客,并手持水果刀对唐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殴打,致唐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饶某某因同村村民饶某乙不支持其竞选村委会主任,遂携带猎枪一把和手枪二把,进入饶某乙家中,对饶某乙及其妻程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使用手枪拍打在场的刘某某头部。
2018年5月3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饶某某住所将其抓获,从其卧室内查获猎枪类枪型物一把、手枪类枪型物2把和猎枪弹8发(猎枪类枪型物系饶某某2012年前后从王某某处取得,其中一把手枪类枪型物系饶某某2013年前后从陈某某处以2000元购得)。经鉴定,猎枪类枪型物以火药动力为发射能源,手枪类枪型物以压缩气体为发射能源,均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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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饶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未央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或者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系累犯,应依法对非法持有枪支罪从重处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再犯寻衅滋事罪,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能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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