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过路费”,强拿“污染费”
乌拉特中旗恶势力案件巴彦淖尔市中院二审宣判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法锤的敲落,乌拉特中旗恶势力案件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落幕。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不同刑罚。其中,石连女获刑5年,其恶势力集团中其它成员分别获1-2年刑期,并对石连女并处罚金10万元,对该犯罪集团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索要“过路费”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原本在电视剧与武侠小说中的场面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上演。
一审被告人石连女在担任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双盛美村西应壕组组长期间,利用本村村民集中居住的便利条件,通过村民选举议事代表的机会,纠集、拉拢张虎根、李三兰等7名一审被告人,在2012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以污染耕地和压坏草场为由,随意拦截拉运矿石途径西应壕组车辆,强拿硬要“过路费”。最后导致拉运矿石车辆需经过西应壕组时,被迫提前与石连女等被告人的犯罪集团“主动”联系,交纳“过路费”。
强拿“污染费”
在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境内,石连女等人以西应壕组名义,以污染水源为由,以给村民发放补助的方式煽动组织村民上访,给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施压,向企业强拿硬要所谓的污染费,情节严重。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势力压迫下,导致企业无奈上缴“污染费”;在石连女指使下,通过非正常上访向政府施压,扰乱厂矿企业正常生产及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如,石连女供述证实,2012年至2018年期间,向海燕集团要过五次钱,2012-2017年共给四年的污染费用28万元和7万元(包括3万元是海燕集团下欠村里35万污染费的部分,另外4万元是海燕集团公司矿上的车从村子附近路上行驶的过路费);2018年向海燕集团索要污染费7万元。
在长达六年时间内,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非法利益146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企业生产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治安,给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武彬
|本期责编:宋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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