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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5月22日上午,由陆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贪污一案在陆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为扩大警示教育效果,陆良县纪委监察委组织小百户镇政府职工及村委会干部旁听了此次庭审,接受了一堂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廉政课。
案情详情
被告人陈某系陆良县某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2016年期间,陈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部分农户土地数据,先后通过转账到其本人及家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取现、秘密保管农户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存单的方式,共计骗取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人民币368682元占为己有。后因听说其他村民小组组长因土地问题被纪检部门约谈,加之陆良县委第一巡察组于2018年11月对其所在乡镇进行巡察,被告人陈某深感不安,于2019年1月期间分两次将前述款项退还到了乡镇农经站账户。陆良县监察委在接收群众举报及陆良县委巡察组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后即对陈某涉嫌违法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了充分详实的证据材料,完整地呈现了被告人陈某从一开始认为骗取贪污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占为己有的事情别人不会知道,到得知其他村民小组因为土地问题被纪委谈话后深感不安急于退赔,再到被留置期间对自己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后如实交代的过程。在法庭辩论阶段,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爱作为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过程中对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告诫被告人陈某应当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性的同时,也警示每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都应当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陈某秘密保管农户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存单涉及的人民币11万余元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具备的坦白、积极退赃量刑情节,遂当庭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提出上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应当充分认识到夯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作为与基层人民群众关系最为紧密的基层组织的每一员,应当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职责与使命,时刻牢记自己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个人,也代表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被告人陈某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反思,旁听人员更要以被告人陈某和其他警示案例为鉴,认真做事,踏实做事,切实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切实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是陆良县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选取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地组织基层领导干部参加庭审旁听,以案释法,以案代课,通过庭审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切实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当天持续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旁听席上的基层干部都神色凝重,仔细聆听每一个细节。庭审结束后,他们表示,通过旁听面对面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认识尤为深刻,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来源:曲靖检察 陆良检察 陆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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