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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宜家购物,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女子将宜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定宜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四成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16日,时年52岁的李女士到大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下称宜家家居)购物,期间李女士去卫生间,没想到在卫生间不慎摔倒受伤。当天,宜家家居安排工作人员陪同李女士到医院就医,李女士被初步诊断为:右膝外伤,右手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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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至12月28日期间,李女士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宜家家居垫付了4.5万余元的医疗费。李女士医治期间,宜家家居向她先行支付护理费和营养费2.9万元、交通费3千余元。
经鉴定,李女士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宜家家居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充分,不到位(如应随时清除地面尿液、积水等),没有完整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她将宜家家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3万余元。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宜家家居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事发卫生间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宜家家居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李女士之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自己身处的环境具有谨慎注意义务,李女士不慎摔倒,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主要原因,其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李女士承担本起事故60%的责任,宜家家居承担40%的责任。
法院认定李女士的护理费与营养费共计1.68万元,因宜家家居前期垫付该两项费用共计2.9万元,足以赔偿李女士损失,因此驳回李女士该两项诉讼请求。
李女士主张金额为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费用总计12万余元,宜家家居应按40%责任比例赔偿4.8万余元。
宜家家居前期垫付的医疗费、
交通费共计4.8万余元,
亦应按照40%的比例予以赔偿,
即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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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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