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以于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公开宣判。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于洋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决,判处于洋等8人犯有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7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8万元。被告人上诉后,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兴安盟检察分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期责编:宋彦慧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何海昕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内蒙古晨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内蒙古晨报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