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00年前的今天,619年3月6日(农历619年2月15日),唐朝初定“租庸调”法。
租庸调赋税制。唐初均田制规定:中男(年16~20岁)、丁男(年21~59岁)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男、笃疾、废疾者40亩,寡妻妾30亩,道士30亩﹐女冠20亩﹔官员受田有永业、职份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国公至五品官员,永业田从100顷至5顷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乡分配。在此基础上规定租庸调的征课标准为:租,每丁纳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调,每户每年交绢二丈,绵三两,产布之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服役20天,遇闰加二天。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皆免;但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不亲自服役者,可纳绢代役,每日绢三尺。贵族免役。租庸调法还规定出依照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的具体办法。
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