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是小事,
可是,
广东江门狗主人高某却因此赔了20万!
估计他肠子都悔青了!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犬主高某因未尽到看管义务,被判处赔付对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万余元。
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六旬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
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
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
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
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
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
故其不愿赔偿。
因未能达成协议,
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
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
欧某认为高某未尽到
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
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
是其不小心造成的,
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家庭成员,
其中选择狗的家庭占了多数。
但与此同时,
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
“加强犬类管理、倡导文明养犬”
的呼声愈来愈高。
法官提醒,犬主要提升文明养犬的意识,及时给宠物犬注射疫苗,并对宠物犬尽到看管责任,遛狗时拴好绳子,尊重社会公德,避免自家宠物犬伤及他人,或给他人带来恐慌。
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江门日报(记者/曹乃付 朱仑 通讯员/丁洁 郑平平)
点好看,真的会变好看哦~!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观察者网”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观察者网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