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审理了张艺兴诉杨某某及新浪微博运营商名誉权侵权一案。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杨某某向张艺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考虑到杨某某的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张艺兴代理律师经与其本人沟通,不再要求杨某某执行该判决给付内容。
南都记者从海淀法院微博获悉,2017年9月,杨某某在微梦创科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张艺兴的微博,其中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使其遭受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微梦创科公司为杨某某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服务,对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职权,有义务及时删除、屏蔽相关涉嫌侵权内容。张艺兴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须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据此,要求微梦创科公司删除杨某某微博上的侵权博文。同时向杨某某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元。
杨某某辩称,其对于通过微博发布对张艺兴恶言的行为感到惭愧,此前也已经发布了致歉微博,并当庭再次向张艺兴赔礼道歉。杨某某称,由于家庭条件艰苦,初中毕业后就步入社会谋生,因此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希望张艺兴减免赔偿责任。
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涉案内容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另外,平台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杨某某通过个人微博公开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张艺兴的微博,其中带有大量咒骂、诋毁的内容。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杨某某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在微博上发布了致歉声明。另经当庭查实,杨某某收入较低,家庭贫困。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杨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布的相关内容,用词粗鄙,含有较多对张艺兴进行肆意诋毁甚至恶意辱骂的内容。纵观杨某某发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倾向、言论后果等因素,法院认定杨某某发布涉案内容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张艺兴的名誉权。
在综合考虑了杨某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之后,法院判决杨某某应赔偿张艺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微博创科公司履行了平台义务,原告当庭撤回了对其的诉请内容,法院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处理。
法庭当庭宣判后,张艺兴一方表示,综合考虑被告杨某某的之前内容以及悔错态度,并照顾杨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其作出重大谅解,服从案件裁判结果,但不再要求杨某某执行该判决的给付内容,希望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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