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赠送医疗设备 实为绑定销售试剂
我市破获一起商业贿赂案
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的我省首例典型案例
日前,记者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经济检查支队在没有先例,法律界定难的情况下,多方调查涉事双方, 走访部门及权威专家, 终于使一桩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尘埃落定。该案例也成为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 颁布实施后的我省首例相关案例。
据该局经检支队队长张金荣介绍,2018年8月初,有举报称, 我市一家公司涉嫌商业贿赂。 鉴于案情特殊,经市市场监管局主管领导批准,经检支队马上立案调查,成立专案小组, 投入到调查取证的艰难历程中。 他们历时四个月左右, 摸清了案例的来龙去脉。
经查明, 该商业贿赂案涉事方为我市宣化区一家医疗器械生产公司, 该公司于2012年—2016年期间, 先后同衡水、邢台、承德、平顶山等市的基层卫生院等8家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 分别免费为医院提供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5年合作期内分析仪由医院使用, 该公司提供配套试剂, 并约定医院每年必须采购试剂金额达到15万元或20万元,5年合同期满后分析仪产权归医院所有。 合同还规定,若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 需向对方一次性赔付合作项目总金额的20%。
免费提供的分析仪算不算商业贿赂? 这涉及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到的“交易相对方”概念。 为此,办案人员跑省局进北京, 到省主管部门进行讨论, 又找到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起草人、权威专家进行请教,终于认定, 涉事公司虽没有直接将试剂销售给患者, 而通过免费提供分析仪给医院,再间接通过医院将生产的试剂销售给患者,表面看,医院是该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实则,为试剂最终买单的是患者和国家医保,由此,患者才是该公司的交易相对方, 而医院只是有影响力的单位。
办案人员称,8家医院为完成协议规定的销售试剂量, 不可避免地加大检查力度或频次,同时,为避免违约承担违约金, 他们只能从该公司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试剂, 也由于分析仪有代码, 医院也无法使用其他厂家的试剂, 由此可见, 该公司为医院提供分析仪,是为占有市场,取得竞争优势,排斥其他竞争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给医院、患者和国家医保造成了负担。
故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第(三)项,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认定该公司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最终市市场监管局经检支队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0万余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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