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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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谯某
12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之后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
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
这套已经住了12年后的房子
竟然另有主人
3月15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
对外公布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6年3月,成都彭州一男子谯某看中位于彭州天府东路某小区1幢4单元10号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180天内为谯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谯某便交清全部购房款95786元及配套费7320元,开发商亦将该房屋交付谯某居住使用。
但直到2018年,谯某开始张罗办理房产证等事宜,才发现这居住了十二年的房屋竟然早在2006年2月就备案登记在一个姓苏的男子名下,谯某大为吃惊,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无果。
同年4月,谯某起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与苏某注销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并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谯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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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苏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与苏某于五日内办理撤销该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并协助谯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彭州市人民法院士承办此案的法官何倩介绍:
本案中,虽然苏某与开发商办理了合同签约备案,但合同签约备案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而采取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具有物权或准物权效力;
其次,谯某已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和配套费,谯某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
最后,虽然苏某办理合同签约备案在先,但谯某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十余年,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办理权属登记外已经得到了全部履行。
综上认为,谯某对该房屋的权利应优先于苏某,对谯某请求办理权属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购买现房时,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房屋是否存在签约备案、抵押、查封等情况;
购买预售房时,要查验开发商是否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支付购房款后,要积极关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督促开发商按约将房屋备案或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避免开发商一房数卖;
注意保存购房发票、支付凭证、入住通知书等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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