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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这些“部队”夜夜出发!横扫整条江···

作者:横县大小事 来源:横县大小事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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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横县大小事—知城事,懂生活,爱分享

来源:@微友报料

微友报料:禁渔期间,在横县江南渡口至那阳大桥,每个星期六、日、政站休息时间,晚上十一点后大部队就开始出发电鱼了,而且都是三四支大马力电鱼船平平排排横整条江,大鱼小鱼都电死整···

免责声明:以上报料内容,仅代表报料微友的个人观点

☞小编:

▼微友报料截图

▼微友报料图片



☞小编:再提醒各位横县电鱼友

“收手吧!”

横县农业局发布了

全年禁止

一切“电、毒、炸”鱼等

违法捕捞行为。


横县境内水域2019年

禁渔期公告

为进一步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现将我县境内水域2019年禁渔期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范围


横县辖区境内水域。 


三、禁渔行为


禁止从事任何渔业捕捞作业行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 


四、禁渔要求


在我县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从事任何渔业捕捞作业行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规进行渔业捕捞作业行为的,渔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严厉处罚。  

全年禁止一切“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电、毒、炸)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渔政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予以刑事立案处罚;举报群众也可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18]36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直接联系当地派出所,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7201635 

                                                                                                        横县农业局

2019年2月25日

不要以为在横县

就不要紧···

现在生态环境抓得紧

横县还有先例···

切勿以身试法


2019年第 3月1日横县检察 【消息】案例一:

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罚金三千元。

(网络配图)

被告人陈某是广西横县那阳镇居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3月4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日经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同年9月4日经横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10月2日,因患严重疾病经横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8年3月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横县郁江河段横州镇那阳大桥桥底附近驾驶一艘塑料小船,使用电瓶、电鱼机、竹竿、电线等组装成的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捕捞作业时,被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缴获杂鱼1.82斤(已当场放生)。

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随即向横县公安局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依法扣押上述涉案作案工具,并传唤陈某到案接受调查。

(网络配图)

另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于2018年2月22日颁布实施了广西境内内陆水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区,除休闲渔业、娱乐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还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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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7年8月份,横县那阳镇的李某朋和李某成两兄弟就是这样,因为想吃一餐鱼,三更半夜偷偷带着电鱼的工具到郁江上电鱼,还好被执法人员及时发现阻止。8月24日,横县警方依法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李某成两兄弟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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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7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子成、李子朋两兄弟违反渔业管理法规,驾驶一艘铁质小船并使用自制的电鱼机在郁江横县钢铁厂附近的河段进行电鱼捕捞作业2个多小时,共捕捞杂鱼约2.5千克。当日22时许,二人在郁江横县钢铁厂附近河段被横县渔政管理站执法大队抓获,并当场缴获电鱼机、电线、电瓶等捕捞工具。

4月20日,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李某成、李某朋作出没收禁用渔具、渔获物(已当场放生)、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朋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主要事实。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子成、李子朋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判处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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