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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是综合性扶贫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云南省民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云南扶贫热线记者对比目前正在实施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后发现,新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在农村低保标准、认定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更为细化地安排,并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管理作进一步规定。
《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VS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以下简称《办法》)
有哪些变化?
《办法》中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是,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
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我省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
《办法》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征求意见稿则从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3个基本条件予以说明。
除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征求意见稿新增长期公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适时更新。
《办法》要求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而征求意见稿则要求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低保金,并及时告知低保对象。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
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
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和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并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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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对《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请于2019年3月28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民政厅。
电子邮箱:ynjz2017@126.com
联系电话:0871-65731352
邮政编码:650224
通信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来源:云南扶贫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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