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
昨天(3月19日)
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老旧住宅物业和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办法》:
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前期物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别墅、洋房及商业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符合相关规定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电费等不得单独收取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安防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年检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电梯耗能费可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也可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同时,《办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
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物业费按照产权面积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费根据商品房的法定产权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商品房,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商品房,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为业主维修、安装等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费
该《办法》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节假日探亲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妨碍业主在自有或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备案的车辆。
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的;
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残疾人驾驶车辆);
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为业主维修、安装、搬家、配送货物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
空置期物业费、停车费可适当下调
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商品房、自有或租赁车位且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可适当下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等其他费用。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是4月3日。市民们如果有意见可于4月3日前,通过邮寄信件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提出自己的看法。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29号楼(原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邮编:710006
邮箱地址:shanxishoufei@163.com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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