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此外,本市其它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方案也将于三月底出台,敬请关注。相关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及上海人社官方公众号同步公布,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
1.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员工可获得的加班费会相应提高。
2. 假期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嫁、丧家、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 病假工资
职工请病假期间,按照比例折算的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
6. 劳动者违纪等情况的工资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便被扣工资,实际收入仍不得少于2480元。
7.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重新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9.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周到APP(记者|谢克伟)
编辑|杨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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