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慌不慌?电商补缴税款可以追溯到8年前

作者:派代网 来源:派代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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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近日,外媒报道称,美国加州税费管理局(CDTFA)正试图向亚马逊FBA卖家征收数年来欠缴的销售税。同时,其要求一些州外的亚马逊FBA卖家也要遵守加州销售税和许可证法律,补缴税款。

而这些卖家被告知要补缴的税款,最长可以追溯到8年前。那么国内电商法的施行,会追溯卖家过往行为要求补缴税款吗?



目前,加州税费管理局已经发出通知,要求一些州外的亚马逊平台卖家遵守加州销售税和许可证法律。一些卖家甚至被告知要补缴税款,最长可以追溯到8年前,税款达数万美元甚至更多。


数据显示,中国卖家在美国亚马逊的市场份额高于36%,约有38%的美国亚马逊FBA第三方卖家来自中国。这也意味着,中国卖家以相当大的数量规模成为了亚马逊平台上的重要力量。


那么他们是否也将受到此次美国加州征收亚马逊FBA卖家消费税的影响呢?



商品放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外地”卖家也要交税


2012年9月15日,美国加州正式开征网络销售税,是除德克萨斯州和新泽西州外,美国第三个施行网络销售税税种的州。自2017年以来,加州税费管理局也一直在宣传其征收在线销售税的举措。


去年,加州税费管理局有关部门向2500家在线零售商发出缴纳加州税款的通知,并告知这些零售商们不遵守这一法律会面临罚款和监禁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加州税费管理局认为,如果一个产品是由亚马逊存储在加州的一个仓库中,那么即使卖家在另一个州经营,并且对亚马逊使用的仓库没有控制权,卖家也要缴纳加州的销售税。


该管理局称,逃避加州销售税的州外卖家“犯有重罪”,每项违例均可被判罚款5000美元至20000美元,或“监禁16个月、2年或3年,或两者兼而有之”。而且,使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州外FBA卖家,如果在没有注册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也可能会被起诉重罪,最高可判处三年的监禁/罚款。


而根据加州税费管理局已经发出的公告,新的销售税和使用税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此,一大批亚马逊FBA卖家联合起来对加州补缴税款的法规表示抗议。因为,可想而知的是,一旦政策实施,大部分卖家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补缴巨额的滞纳税款、罚款以及利息等。一些美国加州的小卖家甚至表示,自己会因此面临破产倒闭的灾难。


加州财政部长Fiona Ma肯定了一些小卖家若被要求补缴几年税款可能会破产的客观事实,但他却指出,“目前38%的FBA第三方卖家都在中国,这也证明了加州税费管理局的方法是低效和无效的”。



该缴税的到底是平台还是卖家?


据外媒报道称,此次征收销售税的政策实际上反映了加州决定严格执行2012年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规定,在加州设有零售相关实体办公室的网上零售商(包括亚马逊等电商平台的第三方卖家)需缴纳销售税。


而亚马逊也从2012年开始要求在该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卖家自愿缴纳销售税。但事实上,多年来,加州并没有对在亚马逊(Amazon)和eBay等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所有卖家实行统一的标准。


这也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漏洞,因为很多卖家通过使用亚马逊的FBA(即Fulfillment by Amazon)等服务,得以以独立运营商而非商品直接销售者的身份来接触亚马逊的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亚马逊第三方卖家的销售规模不可小觑,报告显示:近五分之一的亚马逊第三方卖家年销售额都超过100万美元(注:美国《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网店税收起征点为年销售额100万美元)。因此,不少卖家提出希望加州税费管理局能宽大处理补缴税款政策。


因为,除了会因此面临高额的罚款外,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被存放在亚马逊加州仓库时自己并没有控制权——因为亚马逊等平台通常不允许第三方卖家保留客户信息、从事直接营销、解决客户服务纠纷或制定退货政策,以及负责货物的储存、包装、支付处理、物流和配送服务等。


为此,有外媒评论指出,解决此次税费补缴问题最简单的方案是让亚马逊代表卖家征收销售税,那么政策合规和执行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尽管如此,加州税费管理局仍坚持认为,第三方卖家才是加州销售税的补缴方,而不是作为平台方的亚马逊。



对我国卖家的影响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暂时对我国卖家影响不大。


虽然加州电商税法规定纳税人是FBA卖家,但由于没有规定平台为代收代缴人,实际纳税人仅限美国卖家,而至于外国卖家,加州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就鞭长莫及了。


因此,有的美国卖家抱怨,这一税法造成使用FBA的外国公司获得明显的优势,因为在美国境外执行和遵守这些税法的可能性不大。


然而,这一漏洞可以轻易弥补,如指定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作为税款代收代缴人,或者强制要求境外卖家注册税号等。一旦实行这类政策,我国的FBA卖家也要依照加州电商税法缴纳税款了。


那么中国卖家该如何应对呢?加州电商税法将使小卖家税收成本一年增加几千美元,大大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卖家可以采取下列对策:


1、化整为零。根据美国《2013市场公平法案》,网店起征点为年销售额100万美元(即网店每年销售额为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需要缴税),那么只要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即开多个网店,并将每个网店的销售额控制起征点以下。


2、使用非税州的亚马逊仓库。本次加州电商税法对使用加州的FBA卖家征税,目前除了加州,还有华盛顿、宾夕法尼亚、明尼苏达对电商征收销售税,建议卖家尽量不使用这四个州的FBA。


3、从正规渠道出货,争取获得出口退税。建议我国的卖家尽量从正规渠道出货,从而取得出口免税。同时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适合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电商法会追溯过往行为吗?


日前,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东莞市税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电商法问答”,针对电商法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说明。


 对于不少商家担心的税收政策调整问题,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明确表示,《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网店税收问题进行规制,也没有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费)问题仍按现行税(费)征管规定执行。

 

除上述问题外,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还回答了有关电商法追溯、数据报送等问题。问答中写道,《电子商务法》对该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不会进行追溯。通俗地讲,就是不会用今天出台实施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报送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网店经营数据涉及稳私信息、商业秘密,非因调查个案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不会要求平台进行报送。对于出于调查个案的需要,要求平台报送网店经营数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遵循合法、适度的原则,并制订严格的保密措施。

 

因此,《电子商务法》不会追溯过往行为。


*本文编自  亿邦动力网( ID:iebrun) ,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派代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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