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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官方:不存在丹东港为政府垫付227余亿元资金问题

作者: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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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3月30日晚间,辽宁丹东市政府通过丹东新闻网发布新闻通稿称,不存在丹东港为政府垫付227.89亿资金的问题。早前,有媒体刊发《丹东港债务重组的最后希望:227亿的政府待偿还资金何时能到位》并介绍,丹东港集团于今年3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市政府偿还围海造地及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总计高达227.89亿元的垫付资金。


对此,丹东新闻网3月30日刊发的新闻通稿指出,3月下旬,丹东港集团通过媒体对外发布消息,声称该集团在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开展大规模围海造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要求丹东市人民政府偿还该集团垫付的围海造地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27.89亿元。对此,丹东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丹东港集团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新闻通稿指出,据了解,丹东港集团要求偿还的227.89亿元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施工投资202亿元;二是大东港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89亿元。相关文件显示,国家海洋局对大东港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的规划用海总面积控制在1801公顷以内,其中填海面积控制在1416公顷以内。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东港集团用于抵押贷款。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大东港区围填海的建设主体是丹东港集团,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是由丹东港集团自身承担的,丹东市人民政府不承担丹东港集团围填海建设资金的责任。丹东港集团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此前,《经济观察报》报道称,3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从丹东港集团高管处获悉,大约在半个月之前,丹东港集团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市政府偿还围海造地及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总计高达227.89亿元的垫付资金。丹东港集团执行总裁胡凤浩在3月22日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如果政府能够将这227多亿元的巨额资金偿还到位,眼下的违约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家公司也将免于走向破产重整的厄运。


报道称,《经济观察报》此前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自2010年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国家海洋局、市政府的批复,以及《丹东港总体规划》,规划至2030年丹东港总吞吐量达到3亿吨,需生产性泊位88个、辅助性泊位12个及配套的公路、铁路、航道、堆场、库房、生活辅助设施及供电、供水、环保、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丹东港集团在省、市政府的委托和支持下,开展了大规模围海造地、建设码头航道等长期投资活动。


《经济观察报》报道提到,丹东港集团称,截止2015年底,丹东港集团按照区域用海规划批复要求完成了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形成了陆域面积1416公顷,总投资202.06亿元,依据《港口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款项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丹东港集团表示,如填海产生的202亿元垫付资金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25.89亿元垫付资金共计227.89亿元能够得以解决,丹东港自身用于港口建设项目的实际负债将得以降至非常安全和良好的水平。


另外,丹东港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白北万向经济观察报称,尽管港口的规划与身为港口运营企业的丹东港集团密切相关,但作为政府出台的规划,企业能够提出自身的意见和诉求,主导规划和建设的依然是政府。


《经济观察报》报道还提到,现在,就高达227.89亿元的巨额垫付资金,丹东市政府并未向丹东港集团确认这一数额。


而在3月30日刊发的新闻通稿里,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港口总体规划的报送及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予以监督。国家对丹东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批复,是对规划用海总面积、填海面积、功能定位、监督管理等事项做了明确,对填海资金投入问题并没有任何规定。在围填海实施过程中,丹东市人民政府既没有召开会议研究填海资金投入问题,也没有与丹东港集团签定任何资金投入协议。


关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丹东港自2005年转制以来,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只有一项,即丹东港大东港区5万-20万吨级航道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上,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有投资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新闻通稿援引的相关资料称,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9月核准该项目,批复文件中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2.97亿元,资金来源为丹东港集团自筹35%,其余65%由丹东港集团申请银行贷款解决。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丹东市交通、财政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通过各级财政,对丹东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共投入建设资金总计11亿元,履行了相关的投资责任。这些投资已经形成固定资产,使用人、受益人均为丹东港集团。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丹东港集团就所谓“垫资227.89亿元”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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