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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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金华市公安机关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成功侦办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3月29日,金华市公安局扫黑办向社会公布了扫黑除恶4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永康以武某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3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武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团伙利用出租屋组织卖淫活动,纠集亲戚,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2018年5月3日凌晨,永康市公安局开展收网行动,共抓获以武某为首的27名涉案人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诈骗罪等罪行。该案共扣押资产294万,其中车辆15辆(价值275万元)、手机49只(价值14.7万元)、现金4.3万元。
典型案例二
义乌以王某为首的涉嫌“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8年1月以来,义乌公安陆续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自己及子女亲属陷入借贷圈套,从一二万甚至几千元的借款开始,逐步虚增至几十万、上百万的债务。同时,伴随着债主的上门滋扰、电话轰炸、喷涂油漆、张贴欠债广告,甚至非法拘禁、殴打、强奸等恶劣行为。
经过专案组侦查发现,以犯罪嫌疑人王某为首的犯罪组织,成立公司,在该市范围内长期从事非法放债生意,或主动诱骗年轻男女借款,赚取超高额暴利;或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行为逼迫被害人借新债还旧债,达到敛财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梁某雇佣手下财务、催收打手,通过上述方式敛财并雇佣、吸收手下,直接导致众多被害人经济状况恶化,背负巨额债务;通过暴力手段折磨年轻被害人身心健康;利用被害人父母的护幼心理,逼迫其归还非法债务。
该集团涉嫌诈骗案件 2 起、敲诈勒索案件 9 起、非法拘禁案件 5 起、寻衅滋事案件6 起、虚假诉讼案件6 起。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莲、梁某访、刘某雷、刘某龙等人已经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三
武义以孙某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从一名群众举报线索入手,武义警方挖出一个涉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团伙。该团伙有明确的组织,以孙某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人数众多,盘踞武义柳城多年,有组织地开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他们以“小团伙”形式多线作案,利用手机作弊、偷牌等方式,实施“诈赌”,并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并以威胁恐吓等软、硬暴力手段进行暴力讨债。警方先后对组织成员进行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6人。
2014年至2017年间,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47起,其中刑事案件44起,分别涉及诈骗35起、开设赌场1起、寻衅滋事2起、非法拘禁5起、聚众斗殴1起。目前,孙某等23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被公诉,目前已进入一审阶段。警方给予该案举报人5万元奖励。
典型案例四
永康以黄某为首的涉嫌“车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金某、方某、李某等人相互勾结,为了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组成“车贷”类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6月8日凌晨,在金华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永康市公安局组织120余名警力对分布在永康、义乌、江南、兰溪辖区内的“车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集团成员17人,当场查获受害人未取回车辆90辆,价值1000多万元。经进一步审查深挖,扩案扩线,成功打掉3个该类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集团成员42人,其中2个犯罪集团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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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贷”的类型
“房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02
“车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03
“现金贷”
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 ”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
套路贷是怎么“下套”的
第一招伪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招制造资金流水痕迹
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第三招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第四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决了燃眉之急,实际上却掉入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
公安机关提醒,远离“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 ,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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