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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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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豫01执复190号
【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亮点】本案中,移动河南省公司因认为手机号码属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范围并拒绝协助法院查询而被法院罚款,教训不可谓不大!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通信公司的人士可以点击下面链接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7)豫01执复190号
复议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羽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作出的(2017)豫0191执24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提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豫0191执2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该协助义务无法履行。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申请人无权也无法予以查封;该协助义务不明确,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无法予以协助。(2017)豫0191执2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手机号码,因手机号码属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范围,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无权要求提供。因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执240号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该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与原决定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本案中,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协助查封和提供有关情况,并要求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拒绝接收裁定书和协助调查通知书,且未按要求在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构成拒绝协助执行。其复议称协助义务无法履行及无权提供,与事实不符,且不能否定其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未按要求在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的事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执240号罚款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执240号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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