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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联通集团公司下发了《中国联通员工内外部交往纪律》(修订版):
《中国联通员工内外部交往纪律》
中国联通集团【2018】 351号
1.严禁在家中或非公务原因在其他非办公场所接待供应商、合作商。
2.严禁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安排或参与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严禁非公务原因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安排的宴请、吃请、交通服务。
4.严禁向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借款、借物及擁派、转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严禁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参加社会化培训、就学、就业等方面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6.严禁在企业内部拉山头、划圈子、搞团伙,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
7.严禁在选人用人,职位晋升、评优评先、考核中拉票贿选,徇私舞弊。
8.严禁接受系统内超标准接待、因私公款接待及违规公款吃请、公款娱乐、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车私用等行为。
9.严禁在采购、建设及招投标等事务中以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违规干预各级单位的经营活动。
10.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供应商、合作商、中介方及下属员工的钱、物及有价证券、股权、代金券、消费卡(券)等。
11.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宣、借机敛财。
12.严禁发生伤风败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严禁在家中或非公务原因在其他非办公场所接待供应商、合作商。
修订条款。对《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一条进行了修订,增加“非公务原因”,将在非办公场所正当的接待活动区别开来。
(《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一条:严禁在家中或其他非办公场所接待供应商合作商。参考《中国联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严禁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安排或参与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修订条款。对《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四条进行了修订,将“供应商合作商”修改为“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以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与此修改内容相同),对相关活动增加了“参与”的限定,使条款更加规范。
(《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四条:严禁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安排的健身、娱乐、交通服务以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第九十二条。)
严禁非公务原因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安排的宴请、吃请、交通服务。
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三条进行了修订,将“违规”改为“非公务原因”,明确因公务原因发生的“交通服务”不在禁止之列,使条款更严谨、更具操作性。
(《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三条:严禁违规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安排的宴请、吃请。参考《中国联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若干规定》。)
严禁向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借款、借物及摊派、转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五条进行了修订,用词更为规范准确。
(《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五条:严禁向供应商合作商借款、借物,及摊派、转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参加社会化培训、就学、就业等方面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及中介方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合并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六条与第七条内容进行合并,由于“子女”属于亲属,予以删除,同时增加了“本人”和“特定关系人”,用“社会化培训”概括各类培训,使纪律更加简洁严密。
(《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六条:严禁在亲属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接受供应商合作商提供的资助和支持。《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七条:严禁擅自接受供应商合作商安排的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及出国(境)培训。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国联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严禁在企业内部拉山头、划圈子、搞团伙,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
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一条增加“在企业内部”,界定交往范围。
(《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一条:严禁拉山头、划圈子、搞团伙,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政治纪律”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选人用人、职位晋升、评优评先、考核中拉票贿选,徇私舞弊。
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二条增加“职位晋升”;将“年度考核”改为“考核”,涵盖面更广;“拉票贿选,徇私舞弊”规范概括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行为。
(《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二条:严禁在选人用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中拉推荐票、测评票、选举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组织纪律”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严禁接受系统内超标准接待、因私公款接待及违规公款吃请、公款娱乐、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车私用等行为。
合并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四条及第五条主要内容为公款吃请、超标准接待等相关内容,予以合并整理,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改为“违规”,范围由因公出差期间和因私出行期间修改为不限范围的“系统内超标准接待”和“因私公款接待”,增加“公款送礼”使纪律更加严密。
(《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四条:严禁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款吃请、公款娱乐、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行为。《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五条:严禁因公出差期间接受超标准接待和因私出行期间接受同级和下级单位公款接待。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国联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采购、建设及招投标等事务中以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违规干预各级单位的经营活动。
合并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八条及《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八条关于违规干预公务活动相关内容予以合并修改,将“下级单位”修改为“各级单位”,使纪律更加严密。
(《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八条:严禁在采购、建设及招投标等活动中出于个人目的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的经营决策。《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八条:严禁为特定供应商合作商打招呼、递条子干预招标采购等公司公务。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工作纪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中国联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供应商、合作商、中介方及下属员工的钱、物及有价证券、股权、代金券、消费卡(券)等。
合并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三条、第七条和《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二条关于送钱送物相关内容予以合并修改,明确“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并规范具体类型。
(《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三条:严禁相互之间尤其是下级给上级送钱、送物、送代金券、消费卡等; 第七条:严禁以借款、借物、打牌娱乐等方式,变相进行利益输送。《中国联通工作人员涉外合作十条纪律》第二条:严禁接受供应商合作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馈赠的钱、物及有价证券。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修订条款。将《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六条进行修改,“借机敛财”具有概括性,删除“相关员工”,同时也适用于供应商、合作商、中介方。
(《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内部交往九条纪律》第六条: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受相关员工财物敛财。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第九十一条、《中国联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发生伤风败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保留条款。
(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生活纪律”第一百三十六、第一百三十七、第一百三十八条。)
联通内部教育警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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