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要求,为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有效运行,结合我州实际,决定调整和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调整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支持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地的确认以申请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除外)。
(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购房款后同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月对冲”政策
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后,不再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未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购房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后可以“按月对冲”还贷和一次性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办理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还贷和一次性结清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职工因工作调动或离职转移、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调出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外的,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向新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在缴存地申请办理提取销户。
(四)调整购建房存在第三方共有情形的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存在第三方共有权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应三方合并计算,且总额不能超过所购、建房屋总价。
(五)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
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40%。二套房屋数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含贷款申请人、配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审核的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未体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显示有过一次或超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属二套及以上贷款;不支持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进一步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规范新市民贷款申请条件政策。新市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条件,且帐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支持补缴或一次性缴存6个月方式替代连续缴存。
(二)规范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政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申请人(含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无欠款余额(含信用卡消费);申请人(含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得存在5年内银行贷款(含信用卡消费)累计逾期6期(不含6期)以上或连续逾期3期(不含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3期(不含3期)以上的记录。
(三)规范部分贷款申请时限规定政策。申请贷款购买期房时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时间以所购商品房备案登记时间核定。购买现房、建造自住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现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核定,自建房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时间核定;申请人属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期间离异的,如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异时间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原共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应为结清状态。
(四)规范部分贷款业务办理方式政策。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拨至卖房人账户。
(五)规范支持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申请人申请首套住房贷款的,其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累计逾期6期(不含6期)以上或连续逾期3期(不含3期)以上,风险可控的可执行信用担保规定。
三、本意见从 2019 年4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受理的业务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 27日印发
来源: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全部来源。
责任编辑:吴铭莹
网络编辑:张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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