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市政办发【2019】14号)。新收费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针对错时收费及计费单位进行了调整。计费单位由每60分钟计费变更为每30分钟计费,另增加早晚高峰时段。主要是鼓励市民短时停车,出行时快停快走,加大公共停车泊位周转使用率,提倡大家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现将新收费标准予以公告:
一、收费标准调整范围
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 号)规定,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二、收费类区划分
特定区(道路停车):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
一类区:明城墙以内;
二类区:明城墙以外至二环路(含二环立交桥下)以内;
三类区: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停车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
道路停车泊位:
收费时间:8∶00—21∶00;
8∶00—10∶00为早高峰时段,
17∶00—19∶00为晚高峰时段。
其它时间为非高峰时段。
政府建设封闭性停车场:
收费时间:全天24小时;
8∶00—10∶00为早高峰时段,
17∶00—19∶00为晚高峰时段。
其它时间为非高峰时段。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
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四、停车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
跨高峰时段、非高峰时段停车的,该跨时段计费单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特定区:
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4.0元;
一类区:
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
二类区:
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1.5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
三类区:
每30分钟1.0元,不设高峰时段。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
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
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地下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库):
一类区每30分钟1.5元,二、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上述停车场,实行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优惠政策,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
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为:
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
一类区80元,二类区60元,三类区40元;
地下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库):
一类区60元,二、三类区40元。
(三)高铁西安北站附设公共停车场。
高铁西安北客站建营公司所属停车场:每 30 分钟 3.0 元;
24 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 80 元,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
(四)执法专用停车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实行代履行发生的停车费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与停车场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
上述类区划分、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时间及计费单位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航天、国际港务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五、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在全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来源:西安停车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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