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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被告人邹某纠集被告人蔡某、卜某奇及玄某杨(已判刑)、“阿波”、 “阿星”、 “淫荡”(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一带帮人看赌场、追债、吸毒、赌博,渐渐在椰林路一带积累了一定恶名,并置办了自制火药枪、弹药及管制刀具。在邹某的指挥下,在骨干成员蔡某、卜某奇的带领下,该犯罪团伙长期在椰林路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干扰当地人民群众,特别是打砸同铺,经媒体曝光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被告人邹某,男,1986年出生
被告人卜某奇,男,1990年出生
被告人蔡某,外号“阿健”,男,1989年出生
一、2017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邹某、蔡某、卜某奇等人在海口市龙昆北路50号大上海俱乐部因服务费未买单与大上海俱乐部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卜某奇将大上海俱乐部保安薛某东捅伤,事后卜某奇等人赔偿薛某东4万元人民币私了。被告人邹某、卜某奇等人认为系受害人张某雄请客只买了酒水、包厢的单而未买服务费的单引起,受害人张某雄应当负全部责任。
2017年10月20日开始,被告人邹某、卜某奇等人便向受害人张某雄谎称赔偿了保安薛某东18万元人民币,并且多次威胁、恐吓受害人张某雄,向张某雄索要6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2017年11月6日,张某雄迫于压力害怕邹某、卜某奇等人的威胁便给卜某奇的银行账户转了8800元人民币。
二、2017年11月8日,因不满张某雄赔钱太少,被告人邹某与被告人蔡某、卜某奇预谋后,蔡某、卜某奇组织玄杨阳、 “阿波”、 “淫荡”等人,由卜某奇、玄杨阳、 “阿波”、“淫荡”等共六名蒙面男子持刀、棍对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张某雄的雨某烟酒行进行打砸,店内冰箱、空调、柜台等物品被毁坏,店主张某雄手指、脚趾被打伤。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1800元。
三、2017年11月28日,因不满张某雄对雨某烟酒行被打砸一事报警、报媒体,被告人邹某再次指使被告人蔡某组织“阿波”、“阿星”,由“阿波”、 “阿星”持砍刀冲进椰林路雨某烟酒行内去砍张某雄及打砸,将店内顾客被害人张某艺被误当作店主张某雄被砍伤。经鉴定,张某艺损伤属轻微伤。
四、2018年2月8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喜来园小区第一栋将被告人蔡某抓获时,当场从蔡某居住的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喜来园小区第一栋房中扣押到疑似枪支一支、疑似弹药一发。经鉴定,疑似枪支是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构成枪支;疑似弹药是1枚制式1 号猎枪弹,构成弹药。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卜某奇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2月8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邹某、蔡某、卜某奇及玄某杨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卜某奇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880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指使蔡某、卜某奇纠集他人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鉴定价值人民币1811 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指使蔡某纠集他人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和一枚弹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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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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