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0——
大家还记得之前
钦州港浓硫酸泄露一案吗
备受钦州人关注
近日该案件又有了新进展
日前,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钦州港“5•12”废硫酸泄漏案涉案的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及何俊、关水源、熊祖辉等3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决定立案受理。
经鉴定,泄漏的废硫酸属于危险废物,该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35.05万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起诉。公告期满后,无适格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间,环保部门与上述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35.05万元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人民币134.1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事件回顾
2017年5月12日下午四点左右,天锰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为此,当地政府部门花费巨额资金进行处理。经鉴定:涉案的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2017年12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杜森、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对私自贮存15008.89吨具有腐蚀性特性废硫酸的被告人杜森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为被告人杜森提供废硫酸的被告人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罚金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对介绍废硫酸资源的被告人熊祖辉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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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钦州检察
▍责编:东风小岳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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