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播州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在对区供销社开展“三公经费”支出监督检查时,一张蹊跷的“油票”报销单引起了监察组的注意。
这张“油票”报销单显示,在2017年1月,区供销社的公车一周内加油3600元。而供销社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只保留1辆公务车,怎么能在一周内加3000多元的油。
“有什么特殊原因,是不是公车私用?” 监察组通过综合研判,决定按程序对该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经过“抽丝剥茧”,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由于历史原因,播州区供销社办公地点远离播州区政府所在地,在红花岗区境内。2016年1月起播州区统一进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后公务人员领取交通补贴,不得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该供销社原主任李某,副主任罗某、王某家住南白镇,虽然已经领取了公务用车补贴,但仍按照以前的“老传统”乘坐单位公车上下班。
几个月后,李某意识到不妥,便于2016年7月主持召开主任办公扩大会,决定单位公车停在南白镇,租用停车位一个,乘坐公车上下班的人员自公车改革起每月交200元“油费”,用“油票”冲抵停车位租赁费。2017年3月,供销社原主任李某调离,新任供销社主任陈某同样家住南白镇,他仍然沿袭了上届班子的做法。
2018年10月,播州区供销社原主任李某、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原副主任罗某、王某受到诫勉谈话。四人均被责成退赔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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