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调整为17类
●取消政策性借读生计划生育审核
●简化政策性借读生规范审核证明材料
●新增5类政策性借读生
●取消4类政策性借读生
佛山今年借读生入学政策有新变化!日前,佛山市政府正式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6日(今日),佛山市教育局召开发布会进行解读。
《办法》里的重点都给你划好了!
《办法》明确了非户籍常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办法》适用范围对象包括三类人群:
一是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
二是持有效证明的境外人员适龄子女(包含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籍适龄子女)。
三是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
以上三类统称为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属于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两类。
《办法》只适用于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插班转学的规定由各区自行制定。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满足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原则,安排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下同)的,由各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置,刚性保障公办学位。
符合普通借读生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积分分值高低次序统筹安排积分入围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
政策性借读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市居住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认定为政策性借读生。
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实际居住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申请,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普通借读生
不符合上述条件,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子女可申请认定为普通借读生。普通借读生通过办理积分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具体办法按照新修订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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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简化规范政策性借读生证明材料
取消政策性借读生计划生育审核。取消原来政策性借读生计划生育条件审核,即凡是符合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之一,在我市居住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认定为政策性借读生。
简化规范审核证明材料。
一是简化了原来需要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台湾人事子女入学证明、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相关工作证明、人才引进证明等确认方式,不再需要市民提供证明材料,采用部门核查方式代替。
二是对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修改,原规定可凭在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以上证明作为在同一区内连续5年居住证明材料使用,现改为需同时提交在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以上证明材料以及在同一区内连续5年居住证明材料。
优化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
优化调整后,佛山市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从原来的16类调整为17类。具体调整和变化如下:
新增5类政策性借读生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适龄子女;
✔重点产业引进的A、B类人才适龄子女;
✔本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适龄子女;
✔在本市居住或工作,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A、B卡的适龄子女;
✔我市新引进领军人才适龄子女。
取消4类政策性借读生
✘取消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待遇,设置了一年过渡期;
过渡期具体实施办法为: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继续按照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取消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待遇;
✘取消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待遇;
✘取消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待遇。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新市民办公室
编辑:梁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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