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王健 实习生 赵思维 汪萌菲
据央视东方时空报道,西安哭诉维权女车主曝光的所谓的1.5万余元“金融服务费”,实际上是支付给奔驰4S店内第三方公司的报酬。该公司与车主签有“垫资服务协议”,为车主垫资、担保了41.916万元。
该第三方公司名为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元胜公司”)。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现,元胜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汽车信贷服务和代办贷款申报服务等业务。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法定代表人王刚,公司股东为王蓉和罗新良。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汽车(小轿车除外)、汽车配件、工程机械及配件的销售、售后服务;汽车信息咨询、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日晚,澎湃新闻致电该公司工商登记时所留的备案电话,接电话人员称,早已离开该公司。
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总经济师张民称,元胜公司将奔驰女车主缴纳的“金融服务费”的一部分,付给了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该4S店向元胜公司开具发票的名目是“信息技术服务费”,同时申报缴纳了税款。
据央视披露,实际金额1.257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由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拿走“大头”——三分之二,其余的归元胜公司。
在前述签订垫资协议过程中,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工作人员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能从元胜公司收取这样数额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女车主对相关垫资协议是否知情同意,对元胜公司的角色是否知晓或认同?元胜公司又是否涉嫌超范围经营?这都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披露。
本期实习编辑 常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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