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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黑必扫
有恶必除
有乱必治
有“伞”必打
4月23日,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通报:当日上午,全省11个州市的28家中、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36件涉黑恶犯罪案件,形成“深挖根治”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的强大合力。
其中
10大典型案例如下
案件一:陈伟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和绑架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伟为非法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先后纠集李洋、贾占雨、兰茂源等人,以缅甸木姐“星际赌场”为依托,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并提供交通旅费等手段,将被害人诱骗至 “星际赌场”。之后,陈伟采取诱骗、威逼手段迫使被害人刘某根等十余人贷款赌博制造赌债,并搜光被害人随身财物。同时,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关押、殴打、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形成了以陈伟为组织、领导者,李洋、贾占雨、兰茂源、桂仁晴、吴子恒、包福云为积极参加者,张永华、梁超、梁平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件二:刘然等七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绑架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刘然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徐晓成、蔡迎波、徐光兴等人,在缅甸老街租赁房屋,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签单赌博、办理贷款、高薪招工、经商贸易等虚假信息,诱骗中国公民通过云南省镇康县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之后,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关押、殴打、虐待,抢走随身财物等方式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形成了以刘然为组织者、领导者,徐晓成、蔡迎波为骨干分子,徐光兴、沈德华、葛小强、彭桥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2018年1月以来,先后作案四起,侵害人数14人,勒索钱财人民币6万元,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案件三:王广贝等六被告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5至7月,被告人王广贝、刘华先后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共谋通过诱骗他人偷越国境到小勐拉签单赌博获取非法利益。王广贝以每月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下缅甸小勐拉一地下室,安排赌客从中国偷渡至缅甸小勐拉,为赌客提供赌场筹码。刘华负责接待赌客,陪赌客到赌场签单赌博。同年5至9月,王广贝先后组织、安排被告人王建洪等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为其看守赌客。刘华先后组织、利诱中国公民张某荣等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赌场签单赌博。对不按要求偿还赌债的赌客通过带往地下室关押、上手铐等方式进行殴打、折磨。2017年9月19日,被害人王某、杨某杰、李某诗等五人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解救。李某诗因伤被送往缅甸小勐拉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四:周柯等六被告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
景洪市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柯以“东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高利放贷,被告人玉艳、刘浩、杨建等人负责收账。该犯罪团伙多次使用非法拘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该组织以日利息350元每万元向龙某等人放款,无需任何抵押物,借款时即扣除当日利息,每日18时前还利息,逾期则翻倍计息。龙某等人因利息过高无力偿还,遂按周柯、玉艳的要求写下高额借条。随后,周柯指使玉艳等人通过非法拘禁、威胁恐吓、体罚打骂等手段催收欠款本息。受害人为偿还高利贷,铤而走险实施贩卖毒品、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岩某光迫于日利息3.78万元的巨大压力而持刀自杀,造成身体严重伤害。岩某光出院后,周柯又带人到其家中催债,胁迫岩某光签署118万元的欠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五:岩批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人民法院一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华与被害人彭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为报复彭方,张华邀约岩崩、岩批、岩冷、岩乱等10余人殴打彭方并打砸彭方经营的小卖部。在张华等人的胁迫下,彭方被迫支付张华人民币7200元。经鉴定,被张华等人打砸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210元。
2015年5月,岩批因不满某学校教师李某华对其孙子的批评处罚,邀约张华等人到学校聚集,威胁李某华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医药费。李某华被迫当场支付给岩批人民币6000元。同年6月,李某华按照岩批的要求购买价值500余元的烟、酒、肉送到岩批家做“佤族礼”。
2015年12月,被害人岩某有驾车与张华驾驶的卡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华邀约岩批等人赶到现场。岩某有迫于压力,最终赔偿2.4万元。
2016年 4月,被害人高某过生日时不慎将其租住的由岩批所有的房屋烧坏,花去修缮费270元。岩批向高某提出高额赔偿,在岩批等人的威胁下,高某向岩批支付2万元,同时按岩批的要求购买价值5000元左右的礼品做“佤族礼”。
2017年12月25日,岩董(另案处理)以购买的钢筋重量不符为由,邀约岩崩等人将罗某生控制并言语威胁,罗某生被迫答应赔付岩董钢筋款7700元,向岩董等十一人每人支付误工费300元以及包车费200元。
案件六:左云朗等十一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
砚山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被告人左云朗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与黄海向、王福江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砚山县维摩乡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7年11月8日晚,左云朗等人因过路争执殴打普某平致轻伤二级。2018年2月9日晚,左云朗等人因赌博争执邀约10余人持砍刀、钢管、木棒、仿真枪等恐吓、威胁山后村村民,殴打村民杨某龙。次日,左云朗等人到陈某辉家,以其在赌博中输钱为由,向陈某辉、杨某龙索要10万元损失费。陈某辉因此精神失常,入院治疗。2018年2月10日凌晨,左云朗等人到中石化炭房加油站向一大巴车司机索要宵夜钱2000元遭拒后,将大巴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此外,黄海向、余文森等人还多次持刀伤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左云朗等人家中查获大量铡刀、砍刀、关公刀、武士刀、藏刀、仿真枪、钢管等工具。
案件七:白忠良等八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一审。
江城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6至7月,被告人白忠良、陶国春等人先后三次分别组织村民40—50余人携带砍刀和锄头等工具到某花木公司毁坏公司财物。经鉴定,第一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6.5532万元,第二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72.2435万元,第三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841万元。
另外,在白忠良、陶国春、赵会芳被刑事拘留期间,杨江会等30余名村民以到江城县公安局讨说法、要人等为由,不顾安保人员劝说,强行挤烂铁门冲入公安局,在公安局信访室旁车辆通道上静坐3小时左右,严重扰乱公安局正常办公秩序。
案件八:张孟克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法院一审。
孟连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张孟克等人为从负责孟连县多家“KTV”安保工作的袁某宝处分得部分业务,手持长刀、木棒等作案工具对袁某宝负责安保的“钱柜KTV”大厅内的电视机、吊灯、大门、茶板等设施、设备进行肆意打砸。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079万元。
2018年4月19日,张孟克指使刘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长刀前往“金塔旺角”夜宵市场找到之前与其有嫌隙的索某,用长刀、凳子等物击打索某,造成索某轻微伤。
2014年7月16日,受吴某潮请托,张孟克、李进等人向被害人刀某尚催债,在刀某尚租住的房子周围进行蹲守、滋扰。张孟克、李进获得好处费4万余元。
2013年8月,郑某伙邀约张孟克到刀某志家向张某讨要债务,张孟克威胁刀某志和张某,称其叫了100多人,准备对张某和刀某志两家进行围堵。刀某志因担心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受到惊吓,同意给张孟克40万元了结此事。张孟克将收到款项中的1万多元发放给其手下兄弟,其余款项被其挥霍。
案件九:胡松等十二被告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人民法院一审。
马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2年2月,曾因多次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胡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纠集被告人刘光金、柏啟伦、蔡红等十一人,采取多次聚众、言语恐吓、戳破车胎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在马关汽车客运站附近非法营运的64名私家车司机收取每月每辆1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护费,新入场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每辆收取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入场费。逐渐形成了以胡松、刘光金为首,蔡红为主要成员,柏啟伦、叶华涛、王兴俊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2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该犯罪集团在胡松、刘光金、蔡红的邀约、组织下,固定每月10日左右,在马关汽车客运站附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向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只允许交保护费的私家车载客,撵走停车揽客的不交费车辆。前期收取的费用均交由刘光金统一管理和支配,刘光金租赁房屋提供给集团成员居住。2017年8月,因车辆增多,收费混乱,刘光金将收保护费的私家车进行统计并分配到各被告人名下,由各被告人自收自用。
另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陈杰与杨某朋因琐事相互打斗,陈杰持刀将杨某朋的左手前臂和左颈部砍伤,致杨永朋重伤二级。
案件十:刘汉书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一审。
个旧市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汉书担任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刘顺荣(已判刑)经营的金平县三家寨采石场充当“保护伞”,使得三家寨采石场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得以通过年检,非法开采行为一直得以持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外,刘汉书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郑某伟、王某银、胡某勇、李某胜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95.6万元,并在矿山开采、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以出国考察办理签证需要提交个人存款证明为由,挪用单位公款10.2万元用于银行定期存款及购买基金的营利活动。
来源|云南扫黑办、云南网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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