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中标程序缺失;
2.距离饮用水保护区和赤湖生态保护红线区过近;
3.该项目涉嫌违反规划,涉嫌多处违规;
4.该项目存在环境风险;
5.该项目环评公参涉嫌造假;
6.该项目环评公参涉嫌造假;
7.该项目并非中心交通位置便利地方;
8.该项目用地疑为以前违规违法填埋的湿地。
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不是一定300米,而是最小300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4.3节规定“环境防护距离确定应综合考虑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根据影响评价结果确定。”
参考案例:北京苏家坨、鲁家山、阿苏卫垃圾焚烧厂搬迁范围均为以项目为中心2公里的范围。
光大环保能源(九江)有限公司拟在赤湖边建设九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厂。2017年底开始至今,当地居民因土地性质、临近水源地、破坏候鸟栖息地以及项目实际地址并不在官宣的赤湖工业园区内等原因,提出反对。
本环评为该项目修改选址后的第二次环评,修改新址从刘仓村改为赤湖村附近,距离赤湖仅100m,距长江1.41km。建设内容为3台750t/d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炉及相关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2250t/d,项目建成后年运行时间约8000小时。
第二次选址是否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里面了?与居民区是否过近?距离九江和瑞昌市城市集中供水取水口是否过近?是否仍会影响赤湖候鸟保护区每年来此越冬的上万只候鸟?
以上问题仍旧引起当地居民高度关注,并积极实践环评公众参与。
1、赤湖职工医院
位于项目北方,2.15公里,环评只统计了9人,显然遗漏了长期住院病人数
2、王家堡村-文家细房
位于项目东南,2.38公里,170户,640人
3、花园村-陈家垄
位于项目东南方,2.36公里,35户,129人
4、赤湖小学
位于项目北方,1.3公里,环评只统计了教师69人,遗漏了学生人数
5、长江
位于项目东方,距离1.41公里,三类水体
6、赤湖
位于项目西边,环评环境保护目标章节标书距离为600米,但生态环境影响章节说仅为100米,三类水体
7、花园村-郝家咀
位于项目东南方,2.36公里,35户,126人
8、花园村-北垄
位于项目东南方,2.16公里,22户,63人
9、赤湖村1-6小组和渔业组
位于项目的东方和东北方,1.27-2.02公里358户,1358人
10、彭家村-彭家湾
位于项目北方,2.18公里,260户,1260人
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众多,为122个村民小组、学校和医院。其中,距离厂界1300m的赤湖小学人数只统计了69人,显然遗漏了大量学生;赤湖村四组距离焚烧厂最近,位于项目东北方1240m,应引起重视。(名单详见文末图片)
地表水保护目标:
1)长江,位于项目东方,距离1.41km,按三类水体保护;
2)赤湖,位于项目西南方,距离0.1km,按三类水体保护;
3)蓼湖,位于项目北方,距离0.45km,按三类水体保护;
4)九江第四水厂一期工程取水口,本项目厂界距离水源一级保护区1.54km,二级保护区1.34km,距离准保护区0.366km;
5)瑞昌市长江引水工程取水口,本项目厂界距离取水口2.16km,距离水源保护区距离不详;
6)顺丰水厂取水口,位于赤湖工业园区排污口上游1.2km,与焚烧厂位置不详;
7)港口街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位于赤湖工业园区排污口下游4.7km,与焚烧厂位置不详。
保护区保护目标:
1)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厂址距其约1500m;
2)赤湖重要湿地(鸟类保护区),厂址距其100m,(根据生态环境影响章节5.7.1第240页原文,环境保护目标章节写的是600m),属于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 (不确定2013年后,该保护区是否还在《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中,受相关法律保护)。
大气环境影响
废气主要是焚烧烟气和恶臭。焚烧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烟尘) 、酸性气体(CO、NOX、SO2、HCl、HF 等)、重金属(汞、镉、铅、铊、锑、砷、铬、钴、铜、锰、镍等)及有机污染物(主要因子为二噁英/呋喃类);恶臭主要来源于垃圾卸料厅和垃圾池。
(一)大气环境现状监测
环评对赤湖小学、赤湖工业园区管委会、园区安置小区、项目地西北、项目地西南、项目所在地等6个点位进行了大气环境现状监测,监测结果为:各监测点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但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监测二噁英)。
根据九江市2017年质量公报,当地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年均值超标;根据九江茅山头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数据,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PM2.5、PM10均有超标。
(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预测结果
(1)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焚烧烟气:3台焚烧炉3套烟气净化系统均采用“SNCR(炉内喷尿素溶液)+半干法(石灰浆)+干法(消石灰粉)+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烟气再循环”工艺,处理后烟气通过1座80米高烟囱排放。
恶臭:采取负压控制(垃圾库房全封闭)、垃圾卸料平台设置电动卷帘门和空气幕墙、渗滤液处理的主要构筑物均考虑加盖密闭、恶臭气体入炉焚烧、消毒除臭等措施。
(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1、废气正常排放
环评预测了 SO2、NO2、HCl、CO、PM10、PM2.5、HF、重金属(Hg、Cd、Pb)、NH3、H2S 和二噁英类等污染物的排放,五个点位的小时、日均值、年均值浓度,均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未见网格各点的小时、日均值、年均值浓度预测结果表,有简单的图)。
2、废气非正常排放
环评报告设定了三种非正常排放情形:焚烧炉开停炉、废气净化设备失效一半、焚烧炉检修(此时不产生二恶英)。然而,源强选择过小,“焚烧炉开停炉”此时选取的二恶英源强为“1.0ngTEQ/m3”,“废气净化设备失效一半”此时选取的二恶英源强为“2.75ngTEQ/m3”。预测了此时二恶英、HCl、NH3、H2S的排放影响,但遗漏了焚烧厂重要特征污染物重金属。
预测结果:HCL小时最大落地浓度超标。
(三)卫生防护距离
以厂界为起点设置外延300m的环境防护距离,项目运营期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集中居民点和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图1 项目位于保护区夹缝中,刚好不在保护范围内
图2 光大的企业宣传展板
1、该区域环境质量不能达标,若无有效减排措施,项目不可以新建。国家环保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环发〔2008〕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存在重大缺失。
1)只预测了3个环境敏感点,尚缺少对100多个村小组即20多个行政村、学校、医院的环境敏感点的预测(参见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表)。在预测的五个点位中,项目所在地西南方向和西北方向是环评报告自己设置的空地,不属于环境敏感点。预测点位不全,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中相关规定“应选择所有的环境空气敏感区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作为计算点”;
2)环评导则要求,还需要进行项目周边环境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小时、日均值、年均值的预测,本环评只做了比较简单的分布图,没有计算的具体表格和数据。
3、烟气非正常排放时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源强选择过小,达标结论不可靠。“焚烧炉开停炉”此时选取的二恶英源强为“1.0ngTEQ/m3”,但是根据科研论文数据,焚烧炉启动时二噁英最高达22ngTEQ/m3(即22000 pgTEQ/m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日均值1.65pgTEQ/m3(参考执行日本环境标准),对一定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有短时间影响。
4、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中HCL 超标,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5、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不是一定300米,而是最小300米。《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文)提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4.3节规定“环境防护距离确定应综合考虑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根据影响评价结果确定。”
基于评价范围内有122个村小组、学校、医院,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应进一步扩大,参考案例:北京苏家坨、鲁家山、阿苏卫垃圾焚烧厂搬迁范围均为以项目为中心2公里的范围,参见海政函[2012]230号《关于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项目周边村庄搬迁安置规划有关问题的函》。
1、废水种类
垃圾坑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及垃圾卸料车冲洗水、生活污水、车间、地磅及引桥冲洗水、初期雨水和实验排水等。
2、废水处理方案及影响
分质处理、用污排清,对水环境影响不大。
3、地下水环境影响及污染控制措施
未对项目区周围存在的分散取水井进行调查,未明确井的数量和具体用途,也未提出对这些水井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图3 赤湖重要湿地
应对项目区周围存在的分散取水井数量和用途进行调查,并提出保护措施和要求。
危险废物:飞灰、活性炭、脱氮系统催化剂、麻布袋、废机油、废抹布等
一般固废:炉渣、污泥
生活垃圾
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预测结果:
飞灰固化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炉渣外委宿迁保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源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污泥、废活性炭运至焚烧类进行焚烧。废催化剂、废布袋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再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对环境影响不大。
1)涉及危险废物处置,容易产生二次污染,环评中应明确具体处置单位并附上处置协议作为环评附件;
2)飞灰固化后、浸出液毒性试验由谁来完成?谁负责监管?应明确写入报告,作为飞灰处置的依据,避免含有大量二恶英的飞灰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风险识别
本项目主要的几种事故源项如下:
(1)氨水储罐发生泄漏的氨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垃圾贮坑负压系统出现故障恶臭气体排放风险;
(3)二噁英类事故排放对人体的影响分析;
(4)对赤湖的风险影响分析;
(5)焚烧炉点炉、停产检修及事故状态下风险。
2、环境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报告书分析认为:报告书未对烟气净化装置失效,酸性气体、恶臭气体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报告书二噁英及恶臭环境风险源项及后果分析结论偏乐观。
环评提到: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第一次信息公示收到17人次电话反馈,收到3人次邮件信箱;第二次信息公示收到31人次电话反馈,收到23人次邮件信息,收到调查表277份。并于2018年11月12日在九江日报进行了报纸公示,2019年3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报纸补充公示工作。2019年3月2日,在九江市召开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参与座谈会,共45人参会。报告编制过程中,采纳了部分意见。
建设方组织项目所在地居民外出考察、参观光大集团位于南京、苏州等在运行的垃圾焚烧厂,但未反映参加人数和居民意见情况。公众参与对大气评价范围内村庄、学校等277个人进行问卷调查,但没有明确单位填报问卷调查情况,没有给出单位和个人公众参与调查的统计结果。
1、环评报告应明确“公开被调查社会团体单位名称涉及隐私”的依据,另外,在被调查社会团体单位名称未知的情况下,环评应补充整个公众参与调查具有代表性的依据。
2、与环评报告配套的公众参与说明文件中,仅描述了居民参加了座谈会和参观,但没有列出活动现场居民表达的具体意见。
3、环评报告罗列了227份个人问卷的部分内容,没有对原始问卷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比如:反对多少位?支持多少位?比例是多少?只是挑选了部分居民意见。不完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九条“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二)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4、另外,上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未采纳的意见由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公众提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该联系方式,向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第十九条“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在公众参与说明中,未见向公众反馈的情况说明。
▍选址合理性
环评认为:项目均不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同时项目选址符合《九江市域垃圾处理设置布点专项规划》和《九江市赤湖工业园区详细控制规划》,选址合理。
图4-居民通过拉条幅的方式表达意见
选址是否合理存在疑问。
1、环评描述项目选址区域位于在赤湖工业园区内,但没有给出具体的GPS位点,公示版的环评报告中也删掉了所有的配图,因此无法判断。
2、对饮水安全存在一定威胁。焚烧运营过程中污染排放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是实际存在的,特别是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及环境风险条件下,对九江市和瑞昌市两家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存在潜在威胁。
根据当前技术经济水平,无法确保绝对不发生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或环境风险,在今年三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中也明确提出“企业每年60小时的非正常排放可以被豁免处罚”。
3、对保护区构成一定威胁。项目周边就是赤湖候鸟保护区,是上万迁徙的鸟长江沿线非常重要的补给点和落脚点,环评中缺少对生态影响的说明。
4、《环评报告书》应该补充相关内容。与相关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逐项对照分析,并结合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论证项目选址与环境敏感区要求是否冲突。
1、缺少园区规划环评作为立项基础
九江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位于赤湖工业园区内。《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规定“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当地居民至今未申请到园区规划环评,焚烧项目立项依据不足。
2、报告书对选址环境可行性依据不足
项目距离饮水水源准保护区仅366米,距离赤湖鸟类保护区仅100米,虽然选址上注意规避了法律红线,但厂址四周环境较为敏感,对生产原辅材料运输和焚烧日常运营形成明显制约,加之缺乏有效的环境风险预防、应急及减缓措施,而这些制约因素是无法通过环评单位采取技术手段解决的,选址存在风险。
3、该区域环境质量不能达标,若无有效减排措施,项目不可以新建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4、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存在重大缺失
环评只预测了3个环境敏感点,尚缺少上100多个村小组即20多个行政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预测,未见环境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短期和长期浓度贡献值的预测结果表格,以上两点不符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5、烟气非正常排放时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源强选择过小,达标结论不可靠。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中HCL 超标,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6、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不是一定300米,而是最小300米。基于评价范围内有122个村小组和学校,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应进一步扩大,参考案例:北京苏家坨、鲁家山、阿苏卫垃圾焚烧厂搬迁范围均为以项目为中心2公里的范围。
7、公众参与调查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
个人如果明确说明不愿意公开公众参与问卷是符合《环评公众参与办法》的,但不公开单位调查问卷以及调查结果,没有依据;环评报告仅仅描述了居民参加了座谈会和参观,没有列举活动现场居民表达的具体意见;罗列了227份个人问卷的部分内容,没有对原始问卷进行归纳和分析;在公众参与说明中,未见向公众反馈的情况说明。
图5-122个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村庄、学校和医院名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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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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