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午,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别是刘鹏飞等2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及苏智斌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两起案件主犯均获刑20年。
以被告人刘鹏飞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河北省乐亭县一带海洋捕捞等行业,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鹏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5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九年六个月不等,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者并处罚金。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另一案中,以被告人苏智斌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辱骂、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插手民间纠纷,肆意认定违约,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司法、经济、社会秩序。
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智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唐山路北法院
编辑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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