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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下午,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曲靖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院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郭金良对陆良县小百户镇天花村马鞍山、小云盘山、葫芦田被毁林地13.92亩栽种树木,补植复绿,或者赔偿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用6570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代表、中级法院李祖发副院长、市检察院叶敬东副检察长及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民行干警旁听了该案。
该案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基本案情是:2011年以来,被告郭金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小百户镇天花村葫芦田建养蜂房,在小百户镇天花村马鞍山、小云盘山林地内采砂,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13.92亩,现场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案发至今,郭金良没有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情况下,2019年2月19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曲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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