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拿走妹妹的身份证,
和自己男友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因为姐妹俩容貌高度相似,
居然真的登记成功!
得知这一事情后,妹妹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对此,婚姻登记处辩称,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过错。
今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顺德法院认为,妹妹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因此,该结婚登记予以撤销。
离奇:
姐姐拿走妹妹身份证登记结婚
90后的小雨(化名)是佛山人,有一个姐姐小芬(化名),两姐妹自小感情就非常好。
根据小雨回忆,去年的一天,小芬找到小雨,以帮妹妹办理社保登记为理由,拿走了妹妹的身份证。不过让妹妹小雨没想到的是,姐姐居然是拿了她的身份证,去和男朋友在顺德某镇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姻登记处当日的视频记录显示,去年的6月8日,一位自称为“小雨”本人的女士在一名男子的陪同下,进入该镇的婚姻登记处,约25分钟后离开。从该女士向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提供的身份材料显示,姓名为小雨,出生日期为1992年,住址为佛山市。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当天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是欧阳和小雨的名字。
后来,妹妹小雨称,姐姐主动坦白,拿了她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得知此事后,小雨自然不同意,于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说明情况,请求婚姻登记处予以处理。因为双方协商不成,小雨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处在去年6月8日作出的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处: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合法有效
该婚姻登记处负责人表示,2018年6月8日下午,案涉婚姻登记申请人欧阳和小雨(原告称实为其姐姐小芬),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
“我们的登记员经核查,
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
容貌和提供的身份证所示相片相似度高,
身份证信息和户口簿信息也是一致的。”
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员就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后申请人在登记员(监誓人)面前完成一系列手续签名及按指纹,确认自愿结为夫妻。登记员遂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结婚证。以上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因此婚姻登记处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不存在过错。
婚姻登记处还引用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相关文件表示,案涉婚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铁证:
登记女子无怀孕迹象,
但妹妹当时已临产
那么,如何断定当时去登记的并非小雨本人?小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证实,2018年7月18日出生的新生儿浩浩(化名)的母亲为她本人,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
“该身份信息与本案婚姻登记小雨的身份信息一致,从而可以反映涉案结婚登记资料中的小雨在2018年6月8日婚姻登记时,已怀孕且是临产状态。”法官称,当从婚姻登记处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当时视频里面进行登记的女士,并非有明显的怀孕迹象,这和小雨当时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予以撤销
综合本案的证据,顺德法院认为,2018年6月8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婚姻登记的女士,并非本案原告小雨。
顺德法院法官表示,婚姻登记处未能审查发现2018年6月8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结婚登记的另一方申请人,是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不过法官同时也指出,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对于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被告仅能做到谨慎审查,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最终,顺德法院认为小雨要求撤销自己和欧阳的婚姻登记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
@金刚王:我头脑简单,对于这么复杂的操作实在理解不了,感觉好厉害的样子!不可否认这姐俩都不简单,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拍!
@沉默君:妹妹临产状态还是处于未婚状态?姐姐要男友接妹妹的盘?
@我已经没脾气了:这个做姐姐的拿妹妹了身份证登记结婚,到底什么居心?
到底为何姐姐拿妹妹身份证登记?
法官表示,这涉及隐私,
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
所以,
不要再留言问这个问题了,
婶儿真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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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卢洁瑶
编辑:赵莹莹
身份证真的不要乱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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